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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政府针对流浪乞讨人员:措施救助因人而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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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10月15日20:38 新华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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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北国网报道:10月14日上午,辽宁省政府召开贯彻《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电视电话会议,就进一步做好城市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进行部署。副省长闫丰出席会议并讲话。
据悉,自今年8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来,辽宁省原46个收容遣送站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坚决转变收遣职能,转变思想观念、工作方式,拆除了各种隔离性的铁栅栏,清除了监所式痕迹。顺利完成了收容遣送站向救助管理站的转轨过渡。两个月来,全省共接待各类求助人员3670人,实际救助3000多人,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日前,省政府专门下发了《关于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中规定,根据受助人员的不同民事行为能力应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实行开放式管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实行监护式管理,其中,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送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和70岁以上自理困难的老年人,由工作人员照料。为了避免出现“懒汉收养院”现象,《通知》中对重复救助作了规定,对同一人同地的救助在6个月内一般不超过两次。对受助人员返回时没有交通费的,由救助站发给到达目的地县(市、区)的乘车(船)凭证。为防止个别人“乞讨旅游”,《通知》中还规定,受助人员不返回住所地、户口所在地的,原则上不予以资助交通费。
会议强调,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临时性救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创新和完善。各级党委、政府要深入贯彻国务院及省有关《通知》精神,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完善救助管理措施和办法,切实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来源:新华网辽宁频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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