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察家 转自搜狐 日前,陆续看见关于领导干部引咎辞职话题的言论见诸报端,有感叹何以此举罕见的,有担心用此逃避具体责任的,有分析其价值和作用的,更多的则是呼吁将其制度化。 转自搜狐 有论者在《建立引咎辞职制度》一文中认为:5月3日辽宁省长薄熙来称“要是一所大学发生大规模疫情,我这个省长就引咎辞职”,5月7日宝鸡市委书记讲“如果出现一例非典患者,该辖区分管领导要免职”,这种自立军令状和下达死命令的现象“正好凸显了行政责任承担的不明晰”,并据此提出“明确官员的责任承担,应当引入行政引咎辞职制度”。笔者觉得,这种将引咎辞职上升到制度层面、以强化领导干部责任约束的主张不妥。 转自搜狐 笔者的基本看法是:引咎辞职是职务人因自觉履职不力或自认对职权内发生的问题负有责任而自动提出去职,无论是否受到舆论、民意等影响,都不改自律、自究的本质,只能是由职务人自我主动实施的行为,与职务人被组织认定为履职不力从而被追究责任、解除职务的他律、他究不同,具有不可规范、不可强制、不可制度化的性质,故只能倡导。 转自搜狐 引咎辞职只能倡导,价值当然有限,对解决领导干部履职不力只起补充作用,而完善能规范、能强制、他律他究的责任归认及相应的免职、降职、撤职等处分的制度才是根本,因为后者具备确定性强、易操作、硬约束等特点。就现实看,一些领导干部在职不作为、责任心淡薄、缺乏敬业精神、官僚作风严重、决策主观随意、爱搞形式摆花架子做表面文章以及干部队伍建设中能上不能下、庸不让贤等问题的存在,根源并非引咎辞职制度空缺,而是有关管理、考核、监督、处分等制度空缺或虽有但未落到实处。 转自搜狐 所以,实践中,不少部门、地方、单位出台硬性规定责任指标的引咎辞职,明显是将其与追究解职混为一谈了,往往导致两方面互伤,不仅引咎辞职难以真正倡导起来,而且追究解职的制度建设反受到忽略。就以两年前重庆市政府的规定来看,比如1年之内发生2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或发生1次死亡30人以上事故的区县的分管领导要引咎辞职,此处若将“要引咎辞职”换成“要追究解职”岂不更恰当?即不假引咎辞职之名,只要规定中的事故发生了,组织上就无疑该对相关领导按责论处,而重庆市至今仅彭水县副县长蒋成谷一人今年因代管工作领域发生重大事故引咎辞职的事实,使笔者更相信引咎辞职绝对无从在“制度”层面“建立”。 转自搜狐 当然,这并不是说只可以倡导而不可能制度化的引咎辞职没有意义,恰恰相反,大力倡导本身便意义重大,一旦它真正得到社会高度认同、作为普遍的价值取向而存在,则对领导干部正视民心向背、重德勤政、尽忠职守的鞭策作用不可小视。目前的问题在于,引咎辞职在曲解的意义上被许多部门、地方、单位以行政规定的方式制度化可谓层出不穷,它适得其反地使本来面目的引咎辞职的主客观环境发展受制———对领导干部来说,既然你都一一规定好了,哪还用得着我自省、主动?对社会监督来说,既然领导干部履职不力时是否引咎辞职得按具体条文办理,呼吁和倡导还有必要、有作用吗? 转自搜狐 所以,笔者相信,还是正视引咎辞职本身的特点和作用,还其自省、自愿、自动的应有之意,从提高领导干部内在素质和强化社会舆论压力着眼才是,这样做将比不切实际的试图硬性上升到制度层面的效果要好。 □祝俊初(四川大学政治学院) 转自搜狐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