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萧剑贺振遥 早报讯母亲领了不满4岁的儿子上班,不料儿子竟跌入厂内水池淹死了。12月6日,慈溪法院判决雇主赔偿小孩父母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共1.5万元。去年8月21日清晨,慈溪观海卫镇妇女郑某带了儿子,到由虞某和柴某夫妻俩经营的打火机厂上班。起初,虞某以工厂危险性大为由,不让郑某母子俩进厂。可郑某又不愿小孩无人看管,柴某则要求郑某出了事故自己负责。随后,郑某带小孩进入厂区,让孩子在车间外坐着,自己进去干活。约一小时后,虞某发现小孩掉进厂区水池,遂将其急送医院,但孩子终因抢救无效死亡。今年8月,郑某和丈夫阮某将两雇主告上法院,要求判给丧葬费、死亡补偿费34270元和精神抚慰金2万元。慈溪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明知其工作期间不能带孩子,却带幼子进厂区后即自行工作,使孩子脱离监护在水池中溺死,应承担监护不力的主要责任。雇主明知幼儿进入厂区有危险,却放任进入,对事故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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