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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车能够这样“私有化”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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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2年08月07日07:35 来源:中国青年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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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晓阳
日前中国足协对公务用车制度进行改革,决定单位不再花钱养公车,为此将其所有的8辆公有轿车有偿转让给足协内部职工,现大部分车辆为足协领导购得。有媒体对足协提出质疑,认为车辆转让价格较低,而且一般职工没有享受优惠资格等。
对媒体的质疑,足协有官员表示不满,并作出如下解释:车改是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京内部分直属单位公务用车车改试行办法》而决定的;转让价格也是由国家体育总局指定的北京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评估作价;转让方式是公开进行的,足协全体工作人员不论职务高低,都享有购买权;而购买权的顺序是根据职工房改分房排队标准所确定的先后名次确定的。
根据足协官员的解释,足协这次车改完全合理合法。但笔者以为不然。足协是国家投资的社会团体法人,是某种集体性质单位,那么,转让的这8辆轿车要么是国有资产,要么就是集体所有的公共财产。无论是国有或是集体所有,只要这批车辆不是足协的私有财产,足协的转让方式就违背了资产效益最大化以及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难脱以权谋私之嫌。
关于非企业法人的领导是否有权与本单位订立合同并进行交易,国家目前似乎还没有明确规定。但《公司法》中明确规定,公司领导非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同意,不得与本公司订立合同和进行交易。公司法这一规定的立法意图是十分明确的,那就是以此来防止公司领导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这是一个常识性问题。足协虽不是公司法人,但是否也应当比照《公司法》的规定,在车改中廉洁自律,自觉避嫌呢?
足协这次车改,其本质是一种资产有偿转让的行为。资产,无论是国有或是私有,追求其经济效益最大化是任何资产所有者的根本目的。足协这8辆轿车的所有者也绝不会例外。但是足协以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评估作为转让价格,并通过行政手段将其转让给内部职工的做法,显然不能证明这8辆轿车在转让过程中实现了最大化效益。因为这种以行政手段决定的转让价格,不能够证明这个价格将必定是交易中的最高出价。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足协的这种转让方式实际上具有导致国有和公共资产隐性流失的嫌疑。
关于购买权的问题,足协认为规定足协全体工作人员不论职务高低,一律根据职工房改分房排队标准来确定购买权的先后名次,是一种十分公平、公正、无可指责的做法。笔者以为这种认识不能成立。
众所周知,单位分房在我国一直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福利政策的一种具体体现。为了保证分房中能够做到公平、公正,各单位都实行大同小异的、以打分排队来确定分房先后名次的做法。但是单位分房乃是我国经济体制转换中,一种不得已的、仍然带有一定福利性质的、非市场化的资源配置方式。在这种情况下,以打分排队来确定国有资源配置也是一种不得已的做法。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单位在对其住房资源的分配中,在客观上不可能去追求其资源的最大效益。这与足协有偿转让公车是完全不同性质的两码事。因为,足协这次车改还有一个内容就是,足协今后将给每个职工发放一定标准的用车补贴。也就是说,足协这次公车有偿转让已经不再具有其他政策性福利或非有偿转让等因素,而是一个纯粹的平等主体间财产的有偿转让。
因此,足协以这种打分排队的方式,作为国有或集体所有资产的资源配置转让方式,显然是不公平、不公正的。既然是平等主体间有偿转让,那么,足协的全体职工与足协领导之间的购买权理应是平等的,而不应有先后名次的限制。
从更为严格的市场经济意义上来说,全国人民都有权以竞价的方式来竞购足协的这8辆轿车,而足协领导也只有在真正竞价拍卖的程序中,出价最高时,才能说他们理应得到这些轿车。恐怕只有这样,才能说是真正做到了公平、公正;也只有这样,足协才能够在媒体或国人面前排除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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