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手记 转自搜狐 □本报驻沪记者 翟明磊 转自搜狐 5月9日,遂昌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遂昌县公安局败诉,撤销了遂昌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没收决定书,当事人被公安局罚没的财物依法返还。 转自搜狐 这印证了记者的长途调查结论。 转自搜狐 那么一对有情人怎么会当成“卖淫嫖娼”? 转自搜狐 此案判决又对目前国内杜绝类似“卖淫”冤案有何启示? 转自搜狐 浙江省公安厅治安大队一位警察道出要害,目前抓卖淫可以依据的只有公安部1995年与2000年的批复与解释(1995年解释为“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男女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但对“不特定男女”,各省标准不同。 转自搜狐 在浙江,抓卖淫时,把男女分别问,如果互相叫不出名字就是典型的卖淫。而其他情况呢,一般是男女一方只有对方一个性对象的就是特定的男女,不应属卖淫。2000年时还规定“必须是当场抓获光身子”,即所谓有自然性行为的,而不是以前说的讨价也能算。这是浙江公安内部标准,按这个标准遂昌公安明显是不对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卖淫处5000元以下罚款,可遂昌公安连人家老底都敲完了,并且是在两年后开单。这是为什么? 转自搜狐 但是为何有这么多的“处女嫖娼”案,仅仅是公安执法不公吗? 转自搜狐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一些公安与法律界人士普遍认为,目前诬良为娼的事之所以越来越多,是因为卖淫的标准太模糊,模糊之处可能会造成反卖淫扩大化。有关部门应当细化卖淫嫖娼的界定。否则,朱月芽被诬,下一个可能就轮到其他人。 转自搜狐 行政法学专家、华东政法学院副教授朱芒认为,朱月芽的精神赔偿与登报致歉方式没有得到法院支持,这说明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存在缺憾,这个法规定只有直接损害才赔偿,而且赔偿数过低。麻旦旦处女嫖娼案被关两天,精神名誉有极大损失,但按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赔,仅赔给麻旦旦76元。法律界有人称我们的国家赔偿法是“国家不赔偿法”,应当尽快修改。 转自搜狐 在这次旅行的尽头,朱月芽终于红着眼告诉记者:她要清白,也要尊严,她相信自己的付出是有意义的,这意义不仅是为了自己一个人的清白。这一案件引起公众的极大关注,正在于类似情况终于获得了民与官平等对话的机会。26岁的她不仅允许《南方周末》用她的真名和玉照,而且要求法庭公开审理。 转自搜狐 在接到判决后,这个弱女子表示仍将继续上诉,直到公安局向她赔礼道歉。采访结束,记者想到王小波的一句话:“保护自己的最后一道防线是保卫所有的人。”能与朱月芽一起找回她的清白,我深感自豪。 转自搜狐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