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的赵兰(化名)女士和台湾的曾云(化名)先生在经历了难以磨灭的浪漫故事之后,这回却不得已要说分手啦。尽管台湾方面已判决两人离婚,但赵的单身身份还得经大陆法院确认才行。昨日记者获悉,成都中院已受理该院首例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书案件。 缘尽被迫离婚 成都的赵兰与台湾人曾云相识不久后坠入情网。1995年4月7日,两人在成都市民政局正式登记结婚,随后一起回到台湾,过着幸福的生活。婚后,两人并未生育子女,且无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 2001年7月,赵向台湾桃园地方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该法院于同年11月8日判决两人解除婚姻关系。曾对该判决不服,遂向台湾“高等法院”提起上诉。2002年7月16日,台湾“高等法院”驳回曾的上诉维持原判。 申请确认单身 根据我国有关涉台婚姻的法律规定,赵虽在台湾已经当地法院判决并获得单身身份,但其单身身份仍须由大陆人民法院予以确认,否则,赵回大陆再次申请结婚登记时将受阻。因此,赵近日向成都中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台湾法院做出的离婚判决,确认两人解除婚姻关系。据悉,此案系该法院受理的首例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书的案件。 证据还须公证 因赵提供的证据不足,成都中院受理后即向赵发出《举证通知书》,并要求她在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将其他证据经正规渠道交到法院。目前,赵正在举证中。 据了解,根据我国有关涉台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赵提供的证据还须经台湾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后,才能将经公证的文书交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再由该基金会通过四川省公证员协会交法院。 ■背景资料 涉台婚姻越来越多 据统计,我省去年因私赴台 5371人次,涉台婚姻高达1332对;而福州涉外、涉台婚姻数量在全国各城市中高居第一位,登记总人数占全国登记总人数的1/6,仅去年1至10月,全市就登记了8255对。 民政部《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6条: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离过婚的,应当提交离婚证件……离婚证件系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的,如果离婚一方系大陆居民,该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应当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实习记者张学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