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电 近日,南通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某公司原销售经理周某出卖该公司经营信息,构成商业秘密侵权,遂判决周某一次性赔偿原告某公司损失20万元。这个案例再一次敲响了警钟:跳槽者,别把商业秘密带走! 法院审理后查明,被告周某原在某公司担任销售部经理,掌握和控制公司的产品价格、销售渠道、客户名单等重要经营信息。1999年8月,为防止商业秘密被披露,公司与周某签订了“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协议”,并作为双方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2000年1月,周某突然跳槽至上海一公司,并将原任职公司的产品价格、销售渠道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经营同类产品的该公司,且多次发传真给原公司在澳大利亚、新西兰的老客户,诋毁公司商誉并阻挠国外客户同原公司合作,致使原公司出口产品的价格和销售数量一度急剧下跌。(瑜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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