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6月4日,河北霸州警察杜书贵枪杀无辜青年工人,激起全社会愤怒,6月30日杜书贵被一审判处死刑。7月4日,竟又发生河南禹州警察刘德周枪杀房东一家三口事件,举国震惊。尽管杜书贵、刘德周这样的败类,在我们的公安队伍中只是极少数,但是,一些警察为何从社会治安的维护者变成治安犯罪的主角?所有社会良知都有理由为此忧心忡忡。本报特约司法部司法研究所刘武俊撰写了这篇评论文章。
是什么使得这些警察霸气十足、滥杀无辜?无非是以刑罚和武力为后盾的恶性膨胀的特权观念使然。不过,这样的答案未免有过于笼统之嫌。特权现象只是外在的病症,只有对孳生特权观念的“病灶”部位进行深入的剖析才能真正对症下药,有效医治滥用职权、玩弄特权这一“警察之癌”。
在我看来,诱发警察特权意识的“病灶”大致有以下几处。其一,公安机关职能过多、权限过大,这本身就容易造成公安机关高人一等的优越感,也容易在无形中助长警察阶层的特权意识。其二,公务内外角色的错位。警察这一角色是与执行公务密切相连的,在与执行公务无涉的其他场合就应当推定为普通庶民。其三,正当程序理念的匮乏。第四,司法审查制度举步维艰。行政诉讼制度堪称遏制和制裁公安机关违法行政行为的最后一道防线。然而,行政诉讼法的实施现状却令人堪忧,远未发挥其应有的功效。
根据现代行政法的基本原理,我认为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对上述“病灶”部位对症下药:
其一,大刀阔斧地进行公安机关内部职能改革,对其过于庞大的行政管理职能进行结构性调整,将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能严格界定为与治安管理和惩治刑事违法犯罪有关的行政职能。从某种意义上讲,在现代法治社会,警察的权力愈小,表明社会的法治化程度愈高。建议将户籍管理职能移交民政部门,将车管及交通管制职能移交交通部门,将经济犯罪案件侦查职能移交检察机关,将政保职能移交国家安全部门等。通过“釜底抽薪”式的削减不合理的权力,从源头上防止因权力膨胀而诱发特权意识,符合“有限权力”这一现代法治的基本理念。当然,这种以权力资源和利益格局调配为内容的削权式改革,势必会触及既存的权力结构和利益格局,因而也就不难想象其难度之大。
其二,强化警察时空维度的角色定位及其自律意识。“警察”这一角色的生存背景是国家,服务对象则是社会,警察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执法权这一公共权力,为全社会纳税人提供“公共安全”这一“公共物品”。严格地讲,警察这种职业角色有着时空难度的界域。一旦从事与公务无关的事务或在与公务无涉的场合,警察的角色就被置换为生存背景是社会的普通百姓,此时此地也就自然不享有执法权。现代警察应当具有这种清醒的时空维度的角色定位意识以及相应的自律意识。
其三,强化警察执法时的正当程序理念和程序正义意识。“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往往在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中体现得尤为强烈。少数警察为达到尽快破案的目的,全然不顾程序法的规定,甚至不惜以刑讯逼供等手段逼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这类警察非但很少受到查处,反而常常因破案有功而被授予“破案能手”之类荣誉称号。“程序正义”是现代行政法治的基本理念之一。行政行为应当恪守正当的法律程序,警察的行政执法行为尤其不能例外。以牺牲程序正义换取个案的侦破,其代价往往是对整个法律程序制度的破坏。
其四,建构刚性的司法审查制度,将公安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有效遏制在行政诉讼这最后一道防线之内。以行政诉讼法为“剑与盾”的司法审查制度恰似一柄随时可能坠落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悬在警察的头上,堪称足以与公安机关所谓“特权”相对峙的制度性力量。
当然,还可以采取一些行之有效的技术性措施对警察予以监督,如可建立简便及时通畅的投诉渠道,规定警察在执行公务时原则上应穿制服并佩戴警号等。
只要针对孳生特权怪胎的“病灶”部位对症下药,通过制度化的理性力量,完全可以让“我是警察我怕谁”式的特权神话成为自欺欺人的谎言。(刘武俊 二○○○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