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媒体上一个不大不小的新闻,是浙江温州街头又增添了一道“风景线”,曰:女子骑警队上街巡逻值勤。新闻附以照片,一眼望去,数位妙龄女郎跨马挽缰,头戴黑帽,脚蹬长靴,上身红衣下身白裤,全套欧美式马术装。果然人面桃花,姹紫嫣红,沿街出行,魅力四射。
然而女郎们虽然腰系长刀,但与其说是武器,不如说是道具。因为总体观感,这支队伍更像是马上模特。温州似有口号,要向旅游型城市发展,这支单性“骑警队”大概是应运而生。说这是“风景线”,恐怕也不是什么“风景线”,充其量只是供旅游观赏之用的女性表演而已。这个“创意”深层的文化心态,是否受“霹雳娇娃”、“美女金刚”一类好莱坞警匪片模式启发也未可知。不过,以笔者亲眼所见美国实际生活中的女骑警,装束却绝无花红柳绿之俗。她们着警服,戴警盔,佩手枪,骑大马,值勤巡逻自有一番执行公务的飒爽英姿。反观温州这支队伍,竟然也以“骑警队”之名冠之,就不免令人心生诧异了。
我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温州马上女郎固然个个举止端庄,“警容严整”却无从谈起———她们既未按规定着装,亦未佩带任何人民警察标志,这样上街巡逻执勤而非便衣执行任务,身份不明事小,违反警察法事大。坦白地说,这支婷婷袅袅不穿警服没有标志的队伍,如果面临突发事件真要行使警察权力,有没有过硬功夫尚且不论,合法性倒是大成问题。
如今社会脂粉气日浓,挡不住的诱惑看来也为某些决策者心仪。地方政府独出心裁地弄出这样的一支女“骑警队”,是否也有异化之嫌?别的暂且不提,我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很清楚:“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借问温州女“骑警队”穿着的欧美式马术装,何时成了我国警察的“制式服装”,腰间长刀何时成了“警械”,这一切是否经“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如果不是,岂不又是违法行为?
毛主席诗曰:“中华儿女多奇志,不爱红装爱武装。”中国警察自有本色,中国警察制式服装自有风采。但愿这种本色和风采,不要在执法中被随心所欲地改造,更不应被归结为美女美色。(陆沪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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