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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人权保障 “为了正义”绝非超期羁押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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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11月15日17:31 金羊网-羊城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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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5月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一道道明确规定最后期限的“军令”直指一个词:超期羁押。这一道道“军令”很快在公、检、法系统掀起一场限期解决超期羁押问题的风暴。
众所周知,“超时办案”引发的“超期羁押”问题,多年来一直受到社会各界关注。按照现代法学“无罪推定”的原则,所有犯罪嫌疑人的公民权与其他常人一样享有各种公民权利。中国的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一样,也有明确的时间限制。如果每一个环节延误一点,等到当事人获得公正的审判,羁押的期限也会很久。这种代价的付出,虽然于法有据,但从社会角度来看,毕竟是让当事人付出了失去自由和部分正当权利的代价。如果当事人最终判定是无罪的,那么这代价未免太沉重了。所以,超期羁押问题应该解决,以保护当事人的切身权益。“超期羁押”的根本原因所在,恐怕与我国很多地方司法人员的思维定势有关:我面对的是一个犯下了罪行的“准罪犯”,我要保护公众利益,就要不惜一切手段和方式破案,所以,我之所以搞“超期羁押”,也是为了实现正义。这种“保护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就是最大的公平”的思想,其实在中国历史上有着根深蒂固的传统。
在中国的文化传统中,正义看上去是个概念,来无影去无踪,似乎只存在于每个人的心中,而每个人对于“正义”的理解又有着那么多的不同与差别;可以设想,如果按照个人的诠释去实现正义,那么整个社会不是全乱套了吗?所以,法治就是用一套得到公众认可的、可以量化到执行层面的程序,来实现正义这一终极目的。而一套程序,无论设计者考虑得再怎么周全、设计得再怎么细致,它永远都不可能是十全十美的,它必然存在漏洞,这些漏洞还有可能被人所用。这就是某些司法人员所认为的:“消除超期羁押,是否会在某种程度上保护了坏人”的疑问所在。但是,正因为世界上没有完美无缺的事物,而严格制定程序、严格执行程序,已经被多个国家证明:能够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利益。中国的法学界也一直在呼吁建设程序正义,只有程序正义才能带来结果正义,而越过程序正义去追求所谓的“结果正义”,我们可能什么也得不到。
从消除超期羁押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中国司法机关正越来越重视刑事法的人权保障机能,从过去对社会利益、公共秩序的单纯强调转变为社会保护与公民个人权利的保障并重,刑事法律规范不仅是全体公民的行为准则,而且也是司法机关行使刑罚权的裁判规范。<>(来源:羊城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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