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贵阳11月14日电 (记者何云江)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4日依法对原贵州省瓮福矿肥基地工程建设指挥部指挥长、贵州宏福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王国文(正厅级)受贿案和原贵州省交通厅副厅长、贵州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副总经理张有德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作出一审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国文于1997年2月初收受他人送给的“拜年”费1万元;收受他人送给的纯金工艺鹰一座,价值人民币6万余元;收受他人“康柏”电脑一台及打印机等物,价值人民币2.3万余元。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国文身为国有大型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与本企业有经济往来的当事人的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据此,依法判处被告人王国文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财产,收受的赃款赃物予以没收。 张有德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1997年至2002年4月,被告人张有德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所送人民币171万元、美元2万元;收受价值101万余元住房一套。在其家庭财产中,有人民币167万余元、美元5.6万元、港币4.9万余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同时查明,案发后,张有德有自首和重大立功情节,并退缴大部分来源不明赃款,应依法减轻处罚。据此,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有德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总和刑期十七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十六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30万元,赃款赃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