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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起点到起点的六年之诉

NEWS.SOHU.COM  2003年11月18日19:09  《法律与生活》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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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刊记者 晏耀斌

  6年来,他请了15名诉讼代理人,打了18场官司,上了28次法庭,成了法庭常客……

  6年来,他当被告、当原告,反诉、申诉、上诉、抗诉,经历了所有的诉讼程序……

  6年来,他走遍了各大职能部门,各种材料高达3米,欠债近10000元……

  没有归途的下海之路

  41岁的周祖国原是湖北潜江市规划局职工(以下简称规划局)。1989年9月1日,潜江市劳动局下发调令,周祖国从潜江园林职业中学调入规划局从事驾驶工作,由于其突出的工作表现,多次被评为先进工作者和优秀驾驶员,受到上级的极度青睐和器重。

  1993年初,潜江市规划局遵照潜江市委、市政府关于“转变职能,分流人员,兴办实体”的号召,兴办了华盛实业有限公司,并以正式文件任命周祖国为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同年2月15日,市规划局召开全局干部职工千人动员大会,局长戴振国在会上(现已退休)承诺:拨付华盛公司20万元流动资金,提供办公场所、营业场所、仓库和一辆面包车,并保证第一年由局安排给公司职工100%的工资,承诺从局分流到公司的职工的工资及福利待遇不低于原单位的同等员工,如三年后愿意回原单位的享受待遇不变,工作由局安排。

  1993年3月10日,华盛实业有限公司登记注册,5月20日规划局与公司签订了“公司承包经营合同”。合同规定:规划局为发包方,华盛公司为承包方,合同期为1年,且华盛公司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华盛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且每年在12月25日前向规划局交税费后利润的10%的管理费。7月8日华盛公司正式挂牌运作。

  就在周祖国任经理期间即1993年7月,规划局内部出现一起“倒戴事件”——规划局六名职工联名举报局长戴振国为其子女以权谋私等不法行为,其中举报人中有两名是华盛公司职工。对刚成立不久的华盛公司来说,这无疑是一个不和谐的音符。

  同年9月,公司法人代表周祖国正在全身心投入公司发展时,规划局在没有征取周祖国同意的情况下,将公司业务骨干会计蔡某抽调规划局;10月,规划局又将公司使用的惟一仓库单方面收回做职工宿舍;10月23日,市规划局承诺拨付给华盛公司20万元的流动资金,分三期才到位6.5万元。

  在公司经营期间,由于缺少资金,周祖国将家里的电话转借公司使用。此前,为了公司的运转,周祖国遵从局长的旨意为公司垫资1.2万元,购回武汉市勘测院货车一辆,后来该车被规划局报废,周祖国落得人财两空。

  虽然公司成立之初资金难以到位,但刚过而立之年的周祖国没有计较,东奔西跑,一心只想使公司发展壮大,为的是不让领导、职工失望。

  万万没有想到,正当公司初具规模时,市规划局于1994年2月,单方面解散华盛实业有限公司,并免去了周祖国经理的职务,刚刚成立不到一年的华盛公司夭折。这时,周祖国已为公司垫资5万余元。

  此后,周祖国开始了整整6年的流浪生活和艰难的诉讼历程。

  应了而未了的诉讼

  随后,周祖国与规划局因华盛公司债权债务的结算发生了争执。

  规划局称,自1994年2月28日,周祖国承包华盛公司届满后,通过双方结算,周尚欠规划局4.1万元,抵销周的一辆价值1.4万元的摩托车,同时周曾向规划局借3万元现金,周共需偿还规划局5.7万元。

  为华盛公司的运作向规划局借的3万元资金,怎么算到自己头上了?满腹委屈的周祖国告诉《法律与生活》半月刊记者,市规划局单方面撕毁合同,解散公司,却不愿偿还他为公司垫付的51167.25元,就反咬一口。

  从1994年到1997年,规划局与周祖国的“经济账”经过了五次账目审计,都未达成协议。

  1998年第5期的《潜江报•内参》刊登了周祖国的反映材料。里面写道:没想到公司运行不久,规划局领导不兑现合同中拟定的有关责任和义务,帮助和支持公司发展,继而多方设置障碍,粗暴干涉公司的正常经营。在法人代表不知晓的情况下,抽走公司的财务骨干,造成公司职工思想波动;另外,单方面收回公司使用的仓库、门店,造成公司商品损失,后导致公司解体。市规划局在公司财产未作清算的情况下,强行接管。

  潜江市人大代表姚立法了解此事后,向人大提出“建议”。市规划局在给姚立法“建议”的复函中称:市规划局依据合同,为公司落实了经营场所的资金。在经营中,由于公司法人代表周祖国缺乏责任心、事业心,会计蔡某所提意见不仅得不到采纳,反而不要蔡某任会计,后规划局将蔡某调出公司,按合同规定,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应接受局和局财务科的管理和审查,而周不履行合同。公司法人代表不履行合同中的义务,违约将局给的经营场所出售给他人开餐馆,至于当时规划局承诺,提供20万元资金和一辆面包车的事纯属子虚乌有,双方签订的合同是最有说明力的佐证。

  从华盛公司与规划局签订的合同来看,规划局的确没有这样的承诺,但《法律与生活》半月刊记者却发现,1993年的企业注册资金审验报告书和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都标明,华盛公司的注册资金为20万元,这与规划局拨付的6.5万元相差甚远,但据与会的2000多名职工证明,规划局的承诺是存在的。

  面对84岁高龄的母亲和下岗在家的妻子以及正在读书的儿子,急需要钱来维持生存的周祖国,开始奔波于潜江市各大职能部门。

  出乎意料的是,1997年9月18日,规划局一纸诉状把周祖国推上被告席,要求他偿还借款、交纳管理费共5.7万元和解除担保。赔了钱还惹上官司,周祖国一怒之下反诉规划局,要求偿还其个人为公司投入的资金51167.25元。

  1998年9月15日,潜江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以“周不是合同的权利义务主体,规划局诉请判令周对华盛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理由不成立”为由驳回市规划局的起诉。

  没得回报反成被告,周祖国一家人在担惊受怕中整整熬过了1年。开始接触法律的周祖国,想到了用法律讨回自己的公道。他于1999年6月15日,把规划局告上了法庭,要求其偿还欠款、给付利息等。同时,规划局再次以同一诉讼请求反诉周祖国,要求周偿还借款及欠款等。

  经过两换审判人员,五次账目审计,潜江人民法院判决规划局应偿付周两万余元。理由是:规划局与华盛公司签订的合同,不属于周个人承包,周经手办理规划局借给华盛公司的款项是职务行为,要周还款无理由,规划局撤销华盛公司对周的垫付款有偿付责任。

  此时是2000年5月15日,判决离周祖国起诉时间整整相隔1年。规划局也没有上诉的意向,从规划局5月26日签收判决书到上诉期已过,周祖国紧张了一年的心总算放了下来。但周祖国料想不到的是,超过上诉期限4天后,规则局依然可以上诉。

  上诉在上诉期已过后受理

  2000年6月15日,规划局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潜江市人民法院竟不顾上诉时效已过的事实,受理了规划局的上诉,顿时引起舆论哗然。

  潜江市人大代表姚立法闻讯后再次向潜江市法院提交了“法律质询书”:一,原告周祖国诉规划局结算纠纷一案,从1999年6月15日立案到2000年5月15日审结近一年,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办案时限,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135条,背离了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2000年4月7日的电视电话会议:“案件久拖不决或久拖不执,同样是司法不公的表现,且危害往往不亚于办错案”的精神,创下了潜江市人民法院审判史上之最(时间之最),是否按程序办理了延期手续?超办案时限的原因何在?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3条规定,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被告二代理人毕尔加律师签收判决书送达回执是2000年5月26日,且回执上明确写明,送达人为被告法定代表人戴振国代理人毕尔加,但被告另一代理人熊家炳竟然宣称“我没有收到判决书,任何人签收都不行”。他又于当日(6月13日)拿回一份判决书,并签字,要以他本人签字的日期为准。潜江法院负责人王某于2000年6月20日,不顾上诉时限已过坦然地接受,试问法律依据何在?

  该“法律质询书”经抄送到潜江市各大职能部门以及汉江中级人民法院、荆州市人民检察院等,才引起关注。迫于舆论的压力和各级主管部门的干预,潜江法院只好驳回市规划局的上诉,规划局的上诉一案不了了之。

  但规划局与周祖国的欠款纠纷官司并没有到此画上句号。后经市规划局多方斡旋和申诉,潜江法院又于同年10月12日至13日,以再审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结果依然维持原判。规划局上诉的结果依然是维持原判,终审判决时间是2001年7月9日。

  诉讼中,周祖国又多了一层疑惑与思索: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规划局申请再审,潜江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又符合哪一条呢?既然再审,为何又维持一审判决结果呢?

  没有人来回答周祖国这个简单的问题,5年犹如一场噩梦,绵绵无期的诉讼使他备感心力交瘁。自告奋勇换来的是诉讼不断,一起如此明了的经济纠纷,竟历时6年,7次对簿公堂。

  仲裁与诉讼反复交错

  周祖国在与规划局打经济纠纷官司时,同规划局的人事关系争议也如火如荼地进行。

  1994年,周祖国被免去经理职务后,因无法恢复工作与规划局签订了一年(即1994年3月1日~1995年2月28日)的下海合同。合同约定:周下海期间,应上缴规划局利润7200元,周的调资晋级照样办理,工资存入档案,计算连续工龄到1995年。圆满完成下海任务后,周多次找到有关部门落实工作均未果。为了生存,周受聘于潜江市某局,担任该局下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1997年周离开该企业,继续要求规划局等部门恢复工作,这时正遇上同规划局的欠款纠纷,其要求仍然被束之高阁。

  1999年7月22日,周向潜江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确认其与规划局的人事关系等要求。

  市规划局辩称:华盛公司承包经营合同是周同规划局之间形成的一种民事平等主体之间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的产生、权利义务的变更、终止,只能依照合同的约定和法律法规解决,不能认为承包合同关系就是人事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

  2000年11月6日,该委员会做出如下判决:周祖国1989年9月至1995年2月28日与规划局的人事关系成立;1995年4月,周私自担任家具厂法人代表,单方面解除了与规划局的人事关系;根据规定,周祖国构成自动离职行为,按自动离职处理。

  随后,周祖国向潜江法院起诉市规划局。2001年6月12日,法院以人事关系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也不属于民法管辖的范围为由分别裁定驳回。周祖国继续上诉至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结果维持一审裁定。

  让极度失望的周祖国倍感激动的是,在其人事关系仲裁做出后,事情引起了潜江纪检委的高度重视,并组成联合调查组。潜江纪委书记赵常坤接受《法律与生活》半月刊记者采访时说,联合调查组得出三个结论:一是周祖国同规划局的人事关系自始至终都是存在的,规划局有义务为周祖国安排工作和补偿工资等;二是人事仲裁庭只采纳了规划局单方面的证据,且书证与证言自相矛盾,反映了仲裁人员的不负责任;三是被采纳的证据未经质证,不具有法律效力。

  2001年10月,潜江市人事仲裁委员会第二次受理该案。

  2002年5月,仲裁结果是周祖国与规划局只存在人事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

  2002年6月3日,规划局下发文件,终止同周的劳动关系,一并解除人事关系。

  10天后,周祖国向潜江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2003年3月28日,仲裁结果是周祖国与规划局劳动关系成立,规划局应该安排工作。

  2003年4月,规划局不服该仲裁向法院起诉。

  2003年8月15日,因周祖国不服,潜江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再次做出裁定,周祖国与规划局人事争议一案不属人事争议仲裁对象和范围,撤销2002年5月的人事仲裁结果,建议劳动仲裁。

  如今,周祖国与规划局一案,虽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领导的多次批示,而且潜江市的领导也换了一届又一届,但周祖国怎么也摆脱不了在“人事仲裁,诉讼和劳动仲裁”三者之间徘徊的局面。

  截至《法律与生活》半月刊发稿时,奔波于各大部门的周祖国依然没有得到圆满的答复。

  “官司专业户”的思索

  已近中年的周祖国,几乎每天都带着诉讼材料早出晚归,上诉、反诉、申诉、抗诉……在诉讼中走过了6个年头。他的遭遇,给我们留下了太多的思考。

  (一)错告能否赔偿?

  “错告能不能索赔?”采访中,自称“不懂法”的周祖国多次向记者咨询。

  依我国法律的规定,回答是否定的。但以周祖国的诉讼来看,却是不公平的。周祖国与规划局欠款纠纷一案,先以规划局错告而告终,周祖国为此遭受了诉累,谁对他负责?

  后来,周诉规划局谁对谁错?暂无法定论,但可以肯定的是,必定有一方错,即一方将另一方错告。法律面临的一个普通问题是:胜诉方赢了官司,却搭上了一笔费用,如律师费、交通费、住宿餐饮和误工费。在名誉权的案件中,这种现象尤为突出。

  有专家分析,原告要起诉,被告就得掏钱应付诉讼。即使原告败诉,法院最多不过是驳回诉讼请求,要其承担诉讼费。但胜诉方为此付出了代价——包括经济和精神上的却没有补偿。我国应建立“错告赔偿制度”,即错告责任人除了要承担诉讼费外,还应承担受害方的诉讼费用及损失,来维护无过错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遏制恶意诉讼、无限诉讼。

  (二)法院是最大赢家?

  关于周祖国与规划局一系列纠纷,周祖国曾经对本刊记者算了一笔账:因诉讼规划局至少付出了12万元的费用,自己也花掉3万元。

  他还说,很明显,规划局至少也是一个“官衙门”,为了同我一分高低,在诉讼标的为56214.12元欠款纠纷上,竟用去10多万元,这是“明账”,“暗账”花了多少只有规划局自己清楚。规划局成立了以规划局副局长李德海后又调整为以熊家炳为组长的专职打官司小组。不难看出,我与规划局最终都是输家,而最大的赢家又是谁呢?毫无疑问,法院因为诉讼获得大笔的诉讼费以及其他心知肚明的好处,但我不能不质疑:法院有没有义务遏制诉讼特别错误或者说恶意的诉讼呢?该不该对错误诉讼以及滥用职权受理的诉讼(比如超过上诉期限)承担责任呢?法律依然是一个空白。

  (三)无限诉讼到何时?

  从人事仲裁到法院,再从法院到劳动仲裁再到法院再回到人事仲裁,然后如此继续循环。周祖国不知道自己的前途在哪里,同一个法律事实始终在一个怪圈里绕来绕去,始终没有一个终点。

  “这辈子官司好像与我有缘”,这成了周祖国的口头禅。

  官司从1997年打到现在,儿子从5岁长到了11岁,每当周祖国风尘仆仆回家时,儿子总会不断问:“爸爸,官司什么时候打完呀?”自从缠上了官司,周祖国除了问问儿子的学习外,没有时间更没有精力带儿子出去玩过,作为父亲,他满腹内疚,总是以“快打完了”来回答儿子的问话。

  “不经风雨怎么见彩虹”,饱受诉累的周祖国显得很乐观:“相信我,邪不胜正,不久的将来就是我重见天日之时。”话音里,充满了无奈与沧桑。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3年11月下)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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