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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婚检”凸现法律难题

NEWS.SOHU.COM  2003年11月18日19:28  《法律与生活》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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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刊记者 赵晓秋

  【提要】《婚姻登记条例》“婚检全凭自愿”这一充满人性化的规定给公民的私生活赋予了更多的自由。然而,当强制婚检这道“防火墙”被拆掉后,新的法律难题又浮出水面。

  舆论在从社会意义上讨论“取消强制婚检”的利弊后,媒体又开始以“《婚姻登记条例》与《母婴保健法》相冲突”的话语,再次挑起了人们对自愿婚检的关注和争论,而这轮争议的焦点调整到了法律层面。

  此外,一些机构和人士也希望借此引起有关部门注意,并采取措施止住婚检人数大幅度下滑的局面。

  两种数据,骤减和攀升

  2003年10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正式实施。从此,政府不再把婚前健康检查作为行政手段来要求。然而,现实证明,有关部门和人士高估了国人在自由中的自觉性。

  “婚检自愿后,我们料想到婚检人数会减少,但没想到这么少。”10月23日,北京市通州妇幼保健医院婚检科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医务人员向《法律与生活》半月刊记者如此抱怨。

  据该医务人员介绍,从10月8日上班以来,来该婚检科自愿进行婚检的人数仅为17对,而在《婚姻登记条例》颁布之前,该婚检科每天接待的婚检人员都可以达到20对左右。

  其实,早在今年8月,新华社授权报道“国务院发布《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强制性的婚前医学检查制度”的消息,婚检专家就开始了焦虑和担忧。

  “由于目前中国人的普遍健康知识普及率不高,民众对许多遗传性疾病、传染性疾病不了解,如果取消强制性婚检,由双方自愿,可能会有人不去婚检。”

  2个月后,婚检专家的这种担忧已经被全国各地婚检机构提供的数据所证实。

  10月23日,广东省民政部门提供的数据显示,“十一”黄金周期间,全省共有16374对新人结婚,自愿婚检对数为114对,比例为千分之七。其中,广州3149对新人中没有一对自愿婚检,婚检比例最高的惠州市也不过6%。

  江苏无锡市民政部门的统计表明,10月1日以来全市办理结婚登记的新人近1700对,而主动实施婚检的新人人数不到十分之一。

  在湖北省武汉市,国庆节当天,700对新人领取结婚证而无一人去婚检。

  如果说上述数据已经造成一些人士的担忧的话,而另一项抽样数据则更令人不安。

  据卫生部有关人士透露,仅2001年,全国实际参加婚检人数为879万人,检查出对婚姻有影响的传染病患者14万人,其中性传播疾病两万多人,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和艾滋病人84人,精神病者15000多人,严重遗传疾病患者6500人。2002年,仅武汉市婚检人群中就查出7318人患有各类疾病,占婚检人群的15.6%。而近几年在婚检人群中发现的性病患病比例快速上升,仅今年上半年就查出了99例。

  与此同时,我国出生人口缺陷发生率也很高,每年新出生人口缺陷发生率达到4%至6%,约80万至120万人。

  对于这些数字反差,几乎所有的医学界人士都反对取消婚检或持有保留态度。而一些法律界人士也对由于取消强制婚检有可能引发的法律纠纷表示了担忧。

  “不知情”,挑战自愿婚检

  四川姑娘张丽(化名)恐怕做梦都没想到,自己一夜之间成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今年23岁的张丽来自四川渠县农村,小学毕业后就到外面打工。2001年她在深圳认识了比她大很多的王瑞(化名)。2003年8月他们决定结婚,于是分别回到户口所在地开具婚姻证明。

  9月22日,两人在成都一妇幼保健院做婚检时,张丽被查出其艾滋病筛查实验呈阳性,需进一步复检。得到这样一个婚检结果后,张丽立即请求医生不要将这事告诉男友,并对王瑞说:“10月1日后我们再来办手续吧,那时候简单多了。”

  10月9日,两人再次来到婚姻登记处要求办手续,但由于张丽身份证号码最后几位数和户口簿上不符,张丽只好先回老家重办身份证,过些日子再来申请结婚。

  不久之后,王瑞即从妇幼保健院得知了张丽病情,但经过艰难的抉择后,他仍决定与女友结婚。据悉,王瑞和张丽已领到结婚证,他们决定到香港定居,并打算暂时不生育。

  如果说张丽和王瑞目前的结局还算圆满的话,而安徽合肥一位男青年隐瞒肝炎结婚的案例却以悲剧收场。

  据合肥蜀山区妇幼保健站医师金敏娟讲,她在工作中曾经接待过一位青年,男方因深爱自己的女友,婚前怕失去女方,所以,隐瞒自己患有肝炎的病史,婚前未进行健康检查,而托朋友找关系办理了结婚登记。

  婚后他又怕女方知道他隐瞒病情不高兴,因此,不敢到医院进行正规治疗,只是打听一些所谓的“偏方”背着女方偷着吃药。由于婚后没有及时正规治疗,又没有很好地休息,所以精神压力很重。同时女方又不知道他患病,在生活上也没有很好照顾他,反而觉得他很懒,每天下班回家不帮着做家务,夫妻俩常为一些小事争吵。婚后一年多,这位男青年从慢性肝炎转化成肝硬化而住院。夫妻关系也发生了危机,女方及女方的父母认为男方为人不诚实而提出离婚。

  如果说张丽们在《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前还需要通过隐瞒病情来达到结婚的目的的话,“婚检自愿”的实行,无疑为他们打开了方便之门。这不由不让人们对《婚姻登记条例》的“以人为本”重新进行反思。

  为此,一些人士提出警告,尽管在现实生活中张丽们仍占少数,但短暂的个人幸福,必将不可避免地给婚后的生活埋下祸根。

  法规“撞车”

  《婚姻登记条例》实施以来的现实情况表明,婚姻登记机关在为前来登记的新人颁发《结婚证》时,不再把婚检证明作为前提条件。而相关医疗机构的婚检部门则在这个问题上显得有些“不知所措”。

  10月23日,北京妇幼保健医院婚检科一名医护人员向《法律与生活》半月刊记者提出了这样的疑问:“作为在基层检查机构工作的医务人员,我们不知道国家是否取消了强制婚检?《婚姻登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到底有没有冲突?这是都是官方制定的,我们不清楚,也不便讨论这样的问题。”

  “舆论一会儿说‘取消强制婚检’,一会儿又给予否定。”很多即将结婚的新人,欣喜的表情中搀杂着矛盾和不知所措。

  “对于民众的迷茫,官方和专家没有权利指责。国家制定法律约束和指导社会秩序,应该让民众方便了解和执行。”从“自愿婚检”被媒体炒出来后,中国政法大学婚姻法专家郑小川一直在关注有关报道。“别说民众,很多官方机构自己在制定法规的时候,都不知道是否与其他法规造成‘撞车’。”

  郑小川告诉记者,“自愿婚检”引发的法律争议值得认真对待,对于一些问题,法律界人士也没有达成一致。

  除了民间舆论外,官方对此冲突和争议也各有说词。

  民政部认为,《婚姻登记条例》的颁布实施,正式取消了强制婚检。而卫生部则表态,强制婚检并没有取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将婚前检查规定为登记结婚的必经程序为其基本依据。

  是否婚检,谁说了算

  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12条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而2003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又表明“婚检”不成为结婚的必要条件。

  那么,人们结婚登记时到底应不应该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呢?

  不少法律界人士认为,《母婴保健法》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婚姻登记条例》是国务院公布的行政法规,《母婴保健法》的法律效力高于《婚姻登记条例》。

  但对于“将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立法原则来判断准备进行结婚登记的男女必须进行婚检”说法,一些法律界人士表示不能完全赞同。

  “我国 《立法法》存在‘上位法优与下位法’的立法原则,但也有‘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从这个意义上讲,《婚姻登记条例》取消强制婚检的规定就不存在争议了。相反,需要进行修订的是《母婴保健法》。”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国际教育学院院长夏吟兰向《法律与生活》半月刊记者表达了自己的看法。

  另外,两部法规的调整对象也不相同。

  从法律名称可以发现,《母婴保健法》不是针对一般人的,它是旨在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法律,主要是针对生育的。

  而作为婚姻法律制度中重要的组成部分的《婚姻登记条例》是针对婚姻家庭的。而现代社会对于结婚就是为了传宗接代的传统观念正在发生转变,不要孩子的“丁克”家庭的出现就足可以证明。

  一位法律人士认为,“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讨论应该置于“两部法针对同一领域、同一调整对象、同一类问题”的框架下。而“新法优于旧法”也有“同一个效力等级”的前提。所以对《婚姻登记条例》与《母婴保健法》规定相冲突之处不能简单、武断地判断谁的效力大。

  法律界的这种争议使职能部门左右为难,不知所从,结果必然是各行其是,造成法制不统一,损害法律的权威性。当前,对强制婚检是否确已取消,迫切需要权威机关作出裁决或决定。

  婚检自愿,“无效婚姻”将增多

  日前,北京市马家堡司法所接待了一名烦恼的张姓女士。该张姓女士于2003年10月1日和王姓男士登记结婚。然而还没有体味婚姻甜蜜的张女士却发现丈夫的行为异常。经过医院检查后,张女士发现王某染有性病,需要长期治疗。此时,张女士才了解到,王某为了能够结婚,一直隐瞒了自己有性病尚未治愈的事实。

  对于张女士的婚姻痛苦,法律工作者支招道,张女士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布婚姻无效来解决目前的困惑。

  据介绍,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01年4月28日通过的《婚姻法》中增设了“无效婚姻”的内容,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自始无效。”

  王某隐瞒了有病的真实情况,这种婚姻无效,因此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而在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作为国务院为全面实施《婚姻法》而制定的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必须补充《婚姻法》的内容并从程序上加以规范,使《婚姻法》贯彻实施更具有可操作性。然而《婚姻登记条例》却把“婚检”不列为婚姻登记的必要条件。

  因此,自愿婚检后,不少人士担心,无效婚姻中“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自始无效“的规定有可能无法落实而成为一纸空文。

  对于舆论的这种担忧,郑小川认为,从理论上来讲,婚检变成自选,有可能造成无效婚姻的增多。但适用“无效婚姻”的疾病多指重度、极重度智力低下,不具有婚姻意识能力的重型精神病、严重传染病等重大疾病,可以说这种疾病概率很小。

  当然,专家并没有否认“概率小”不等于“可以无所顾忌”。

  “以前在婚姻登记方面是国家把关,现在《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主要是依靠国人的诚信度了。我们不排除当事人由于相爱而不在乎疾病或是隐瞒疾病的情况,但一旦当事人婚后后悔的话,就有可能提出无效婚姻,到时候势必造成诉讼的增多。”著名婚姻法专家夏吟兰更多的是顾虑。

  更好的规则给了人们更多的自由权利,但是,当一项政策因存在问题而被取消时,另一些问题就会凸现出来。

  当前针对《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在社会上引起的争议和问题,专家提出警告,新条例的确给公民的私生活赋予了更多的自由,但其负面作用也必须值得警醒,有关机构应该尽快采取必要对策防范,“自愿婚检”背后的隐忧。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3年11月下)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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