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丰城矿务局建新煤矿14日发生特大瓦斯爆炸,造成49名矿工死亡。矿难我们已见得太多,但作为享有中国“江南一枝花”之誉的这家国有煤矿也会出事还是引人深思。 就目前来看,引发矿难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思想麻痹,二是管理不力。就前者来说,首先是管理者自身优越感过重。该矿的几位负责人均以遗憾的口吻表示,“这起特大瓦斯事故不应该发生在建新煤矿”。因为建新煤矿是一家机械化采煤作业程度非常高、设备和井下条件十分好的国有煤矿。然而,事实却向人们证明,设备优良、经济效益好并不能避免灾难,所以必须始终牢记:人命关天!另外,无论是管理者还是矿工,普遍存在着一种对生命的漠视。此前该矿曾发生过三次瓦斯爆炸,而在这种情况下竟还有不少矿工在井下抽烟。也许是矿难已使人们习以为常,但这才是最可悲的事情。 牢固的安全观念形成不仅在于主观意识的转变,更依赖于将实际作业过程中严格、细致的操作责任化。从管理方式上看,仅有宏观的原则性规定是远远不够的,引入泰罗科学管理主义式的“职务(业务)分析”管理是必要的。 所谓职务(业务)分析,是全面了解一个职务的管理过程,即对该职务的工作内容和工作规范,即责任者(Who)、工作内容(What)、工作岗位(Where)、工作时间(When)、操作程序(How)以及为什么要这样操作(Why)等做全面的描述和研究的过程。以此为依据制定职务(业务)责任说明书,实现每个采矿细节操作的规范化、标准化的同时,更强调执行的效果和责任。如《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六条明确规定:“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因此,在可能发生瓦斯爆炸危险的情况下,必须停止开采工作。同时《规定》的第四章中有关“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的第一百八十八条也规定“在突出危险区内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取综合防治突出措施。当预测为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应采取防治突出措施,只有经措施效果检验证实措施有效后,方可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采掘作业。” 然而在报道中我们看到,有关领导在检查工作时业已了解到有关问题,但却未按本条规定相应地采取措施,撤离有关采煤人员。因此,仅仅将操作规定具体化、标准化是不够的,更需要将这种具体化、标准化规定的执行同岗位责任联系起来。否则,没有责任的规定往往易导致执行的泛化和形式化。 如果我们要从管理层次上对此次事故做一点有意义的教训总结的话,那就是,在管理细节责任化的道路上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必须通过细化的责任管理来弥补主观意识的淡化。 (作者 张东锋)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