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学生陈磊在受聘于非得公司6个月后,于2001年9月决定辞职寻找新的发展机会。但离职过程中,陈磊既没有提交书面的辞呈,非得公司也没有为他办理退工手续。后经过劳动仲裁,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
但之后一年,陈磊没有得到一家公司的聘用。有几家公司在口头答应录取他之后,在最后关头又忽然改口,向他关闭大门。最后有人善意地提醒他:“你的档案可能有问题。”
通过律师,陈磊得知自己的档案袋里有两份来自非得公司的“杀伤力”极强的材料。一份是“关于陈磊同志旷工的处理决定”,另一份材料是“关于解除陈磊同志用工合约的决定”。两份材料的落款日期是2001年11月1日。可这时陈磊早就离开公司了,他认为这两份处理材料是公司擅自加在他档案里的,对他的求职带来了极大影响,且严重影响个人声誉。
2002年8月22日,陈磊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非得公司撤销两份“处分”决定,恢复档案原样,赔偿经济损失。法院审理后判令非得公司撤销两份处分决定,并赔偿陈磊经济损失71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