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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首例公开听证的国家赔偿案:赔偿请求人获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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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11月19日09:48 新华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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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贵阳11月19日电(记者何云江)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对这个法院受理的一起国家刑事赔偿案件首次进行公开听证后,18日宣布处理结果,决定由赔偿义务机关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和白云区人民法院,向无罪被关押600多天的赔偿请求人谭榜林共同赔偿3.36万元的经济损失。
2000年8月,贵阳市白云区青年谭榜林在一起斗殴案件中涉嫌故意伤害他人,同年9月被白云区检察院批准逮捕。2001年6月,白云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谭有期徒刑3年,并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5200多元。谭榜林不服判决,上诉到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去年6月以当地公诉机关指控谭榜林故意伤害罪的证据相互矛盾,不能证明为由,终审判决谭榜林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从被刑事拘留到无罪释放,谭榜林前后被关押了681天。接到贵阳市中院的判决后,谭榜林开始向白云区检察院和白云区法院申请,要求赔偿其被关押期间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2万多元。白云区检察院和白云区法院以谭榜林故意作虚假供述,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为由,于今年4月决定不予赔偿。谭榜林对这一决定不服,将请求作出赔偿决定的申请递到了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积极开展国家赔偿案件听证试点工作的要求,于今年9月10日进行公开听证。听证会上,谭榜林和白云区检察院、白云区法院有关人员陈述了自己的看法,并对谭榜林是否有虚伪供述进行了质证。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谭榜林称其所作有罪供述是在被限制人身自由后的逼供所为,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作了无罪辩护。按照举证倒置原则,两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的辩称理由没有举证证明不存在刑讯逼供的事实,且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申请人存在故意作虚假陈述的事实,故不予采信。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撤销两赔偿义务机关所作出的不予赔偿的共同赔偿决定书;由两赔偿义务机关共同赔偿谭榜林被限制人身自由681天的赔偿金。每日赔偿金按上年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49.48元计算,共计3.36万元。两赔偿义务机关分别各承担1.68万余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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