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首例“乙肝歧视”案的开庭引起了媒体的关注,“乙肝歧视”作为社会现象,许多人都遇到过,2000年我招研究生时,有个学生条件合格,考试成绩名列前茅,但体检却是“小三阳”。工作人员把化验单给我,要我定夺。 我被告知,“小三阳”基本没有传染性,但一般人的心理,“不怕一万,就怕万一”,如果把该学生招进来,他周围的同学很可能有意见,一般情况,这种学生就落榜了,没有任何不对的地方。 这是一个真实的有关乙肝歧视的案例,这样的案例在许多学校都发生过,正常情况下,学校、老师、学生害怕传染,把携带乙肝病毒的考生否决了,不会引起抗议,也许还会让其他人松一口气。 但我却录取了那个“小三阳”考生,我认为,如果一个人确实基本上对周围的人不传染,仅仅因为别人的担忧,因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惯性心理,就失去机会,这是非常不公平的。失去的并不仅是一次机会,很可能会使人改变一生的方向和道路,失去对生活、对人类的信念,失去对生活中可能争取公平、理想的希望。作为文明人,担心应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上,无根据、不必要的恐慌以及随之而来歧视,不但自私,而且愚昧。 1986年我在英国留学时,在电视上看到戴安娜王妃去医院看望艾滋病人,她坦然地与患者握手、亲切地交谈。四分之一世纪前,中国人对艾滋病的心理感受别提有多脆弱,王妃的举止使我震惊,令人感动不已。 我那位研究生今年毕业,三年中他学习极其刻苦,但身体没有任何问题,他周围的同学当然没有人因他而感染,也没有人对他有公开或私下的议论。他硕士毕业接着又考上博士。 不少关于乙肝歧视的报道,特别强调工作招聘的投考者名列第一,因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而被拒,这可以理解,可以在感情上增添色彩,但在关于法律上平等权利的讨论中,其实不是相关论据。这不是一个“爱护人才”的问题,而是平等权利的问题;不是少数杰出人才,在升学、招工中名列前茅,可以用他们的优异成绩抵消某种身体缺陷,而是不能用不科学、不合理的标准把合格者排除在外,剥夺他们的权利。 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中有28个的《公务员体检标准》将携带乙肝病毒的人判为不合格,我知道,中国有许许多多的人由于不了解情况对携带乙肝病毒者有偏见和歧视,这是社会缺乏理性的表现,但法律、法规和社会政策不能建立在不科学和从众心理之上,既然卫生部的方案中明确指出对“这类携带者不按现症肝炎病人处理,除不能献血外,可照常工作和学习”,那么现行的规定就是不合理、不合法的,就应该尽快通过适当程序改变。 □徐友渔(中国社科院哲学研究所研究员)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