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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实施下井矿工强制人身保险制度

NEWS.SOHU.COM  2003年11月20日11:31  人民网-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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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回放:发生于11月14日的江西省建新煤矿特大瓦斯爆炸事故的善后工作已经基本结束,但遗属对较低的赔偿深感失望。

  相对空难事故的较高赔偿金,煤矿的赔偿总额确实偏少,但又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进行的。这个矛盾给我们提出了一个问题———在矿难事故无法完全避免的时候,怎样适当提高遇难矿工遗属所能得到的补偿。

  矿工收入本来不高,我们不可能要求他们每个人自行投商业保险。因此,解决问题的好办法之一,是对下井矿工实行强制人身保险制度。

  实行下井矿工强制人身保险制度,可以有效保护矿工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当事故不可避免时,矿工遗属可以得到数额较大的赔偿,以保证失去“顶梁柱”的家属能够正常生活。

  实行这个制度,还可以使矿难风险合理分担,能够有效地减轻煤矿经济压力,让煤矿有能力在安全方面投入更多资金。

  实行强制保险必须由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事实上,我国有关法规已经规定了一些强制保险事项,如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这些强制保险事项的规定不仅有效地保证了交通事故受害人及时得到救治和赔偿,而且也有效地保护了机动车驾驶人的合法权益,减轻了各方的负担,发挥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实行下井矿工强制人身保险制度,保险费用可以采取企业、职工、国家分担的方式予以解决,其中以企业承担为主,矿工按照一定比例从工资中扣除,国家则给予一定的补偿。

  (作者 李克杰)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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