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恋需要宽容。 宽容可以是一种原谅。宽容一个人,或者一群人,是因为对方的错误在我们可以包容、原谅的范围之内。若他们以及他们的行为构不成危害,或者说危害不大,我们可以挥一挥手让他过去。 宽容也可以是一种观望,遥远的观望之后的感想。每个人都有选择自已生活方式的权利。尽管我们感到不适、不可理解,但只要不触犯法律,任何选择都应该被保护。比如同性恋者。 事实上,这种“宽容”是有隐含内容的。所谓的“宽容”心态一旦确立,就宣告了宽容者和被宽容者的心理优势高下立判。这种心理优势来源于诸如武力的高低强弱、文明的先进与否等等。而我们面对同性恋的宽容态度,其基础在于双方对于伦理习惯的遵守程度不同。那么,对于伦理习惯遵守程度的差异,是否可以构成心理优势的悬殊差距的基础呢?尤其不能忘记,伦理习惯在建立过程中,往往是因为懒惰和方便,其结果往往有很多致命的缺陷。 还是谈论“宽容”这个字眼。 当宽容这一心理行为建立之后,宽容的主被动双方已经成了两种人,两种被“区别”对待的人。一种是和宽容者一样的人,一种是和被宽容者一样的,而前者可以“宽容”后者。那么这种区别对待,是否可以算是歧视了呢? 1950年代以前,美国的黑人和白人是被区别对待的,而且在行为上也的确是被隔离开的。我们说那叫歧视。 那么,如果没有行为上的隔离,在心理活动中对另一些人进行区别对待,是不是歧视呢? 在这个城市里,常常会出现本地人歧视外地人。比较有修养的人,会少一些歧视,多一些宽容。如果更进一步,让他们设身处地假设自己的生活经历和遭遇和那些外地人一样,却很困难。那么这种“宽容”,说到底不还是一种心理歧视吗?其实这就是我们对于同性恋者的宽容。 “宽容”,最后的指向应该是平等。 曾有一篇小说提出一个观点:同性恋和吸毒一样,是一种潜能,每个人都会有。区别只在于有些人已经被激发出了这种潜能,而大部分人还没有。 其实可以这样说———不是他们(指同性恋者)和我们一样,都是正常人;而是我们和他们一样———我们都是同性恋者。 在历史上,伦理道德曾经歧视左撇子,后来我们发现,左撇子和右撇子一样是正常人。 如果有一天,同性恋者也被看成和左撇子一样的人,这才是他们真正被这个社会平等接纳的那天———当然,也就不需要宽容。朱雨晨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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