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董碧水
11月19日,浙江万马律师事务所主任徐敏代表承办单位在上海宣布:“2003中国商务调查峰会”将于12月18日至20日在杭州举行。
“调查峰会”由中国行为法学会主办。徐敏称,届时全国各地上百名法律界专家、从事调查的律师事务所、调查公司人士将参加峰会,与会的还有公、检、法机关的代表。
据记者了解,这也是近10年来我国“地下”侦探公司、“私家侦探”继去年重庆后第二次“正大光明”地举行公开会议。主办方介绍,此次峰会提出了“阳光下的调查”的口号,目的就是让公众能了解到商务调查的真正含义和内容。
尽管主持人一再强调是“调查”,但仍有业内人士坦言:这只是为小心回避私家侦探这一敏感字眼的无奈之举。
提起私家侦探,许多人自然会想起大名鼎鼎的传奇人物福尔摩斯。虽然如今在西方国家,私家侦探已成为一种像律师、医生一样的普通职业,但对中国百姓而言,却还是一个陌生而又新鲜的事物。
“私家侦探”在我国并不为法律所认可。1993年,公安部发布通知,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设各种形式的民事事务调查所、安全事务调查所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明令禁止的“业务”包括:受理民事、经济纠纷,追讨债务以及安全防范技术咨询,涉及个人隐私的调查等等。
但事实上,一纸明令并未遏制住“私家侦探所”在许多城市迅速发展的势头。近年来,各类冠以“调查事务所”、“事务调查所”的私家侦探所越来越多。一大批维权调查公司以公开的、半公开的、甚至是隐蔽的形式出现在人们周围。
“私家侦探”供需两旺,是因为有庞大的市场需求。徐敏说,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规定,当普通公民在其合法权益遭到侵害,一般的公民并不具备我国现时法律所规定的相应调查权,也没有更多的调查技术,需要有人提供帮助,民间调查机构就是在庞大的市场需求下一步步孕育、催生出来的。
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化、完善,特别是在中国加入WTO之后,如何与时俱进地保护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已是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但与客观需求相矛盾的是:公、检、法机关对公权范围的维护尚且顾及不暇,对私人权利救济有时更显得无能为力,“公力救济”资源的有限性并不能确保每个企业和个人的权利得到足够的保护。
徐敏认为,正是“公力救济”的薄弱与真空为民间调查机构拓宽了生存的空间。
作为一名律师,徐敏说,几乎每个当事人都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什么侵害,他们也明白应该通过法律的手段来维护,但他们不知道该如何去取得对维护自身权益有利的证据。明明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却因为缺少证据而无法维护;明明法院判决了赔偿,却因为对方一句“我没钱”而无法执行。
正是在这种情况下,“私家侦探”的顽强存在引起了法律界和社会的广泛关注与争论。
赞成者认为,我国民法规定的过错原则、赔偿原则,谁来举证?当事人往往是受伤害的弱势群体,国家公诉机关、侦查机关不会介入此类调查、举证,私人侦探恰恰可以完成。即便在刑事犯罪中,公诉机关没有侦查、调查出来的事实,也可由私家侦探对其进行完善,达到惩治犯罪的作用。私家侦探以商业方式介入社会法治秩序,应当可以成为对政府管理社会职能的补充。
反对者则认为,侦查权具有权威性、强制性,是一种属于国家、公共的权力,一旦被滥用,就会侵犯个人隐私,甚至会危及公共安全。同时我国宪法要求不论任何组织和公民个人都不得违法行事,私人侦探、跟踪、盯梢等活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均属违法行为,直接侵犯了公民、团体合法权益,也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更值得注意的是,在目前,不少地方的一些黑恶势力犯罪不断见诸报端,一旦这些势力利用了这种宽泛的侦查权,也会披上合法的外衣与社会正义作对。
今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偷拍”证据的有效性方面撕开了一个口子,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没有采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偷拍、偷录取得的证据也可以在法庭上充当有效证据。这一规定从某种程度上讲,为民间调查机构拓宽了生存的空间,给了他们足够的底气。
尽管私家侦探在中国还是不被允许的职业,此次峰会的主办方也一再向记者强调“调查”二字,但不能否认的是中国目前私家侦探业的扩张态势。有专家表示,私家侦探是一把双刃剑,用好了,可以维护自身权益,补充调查证据;用不好,就会危害个人隐私和国家、企业的安全。
一位法律界人士认为,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私家侦探业的理性思考和研究,正视这一社会现象,依靠法律对其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使之沿着理性的方向发展。
据悉,“2003中国商务调查峰会”将对与广大公众有直接关系的许多问题展开研讨,为人们揭开蒙在调查业上的神秘面纱,让调查业真正走上前台。徐敏说,要力争把公众事务调查变成整个民事法律援助最直接的途径,为每一个公众和企业弥补“公力救济”的不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