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媒体多次使用了“恶魔”、“杀人魔王”来形容犯罪嫌疑人杨新海,这引发了读者的质疑。有位叫“风声”的学生便觉得这样的表达“十分不妥”。察其理由,“不妥”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从法律上讲,遵循《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因此,媒体不能使用类似“恶魔”这样隐含了“判断”意味的词汇。二是从新闻学上讲,报道应秉持客观理性,而不能有任何感情色彩。 毫无疑问,在司法活动中,基由“无罪推定”原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有着明确的分野,不能混淆使用。但我们在强调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中应严格并细致地使用这些专业术语的同时,也应注意,在司法之外的其他领域,类似“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这样的专业术语可以依其具体语境而使用其他日常用语替代,而无须将其绝对化和普适化。应当看到,在刑事诉讼中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目的是确定被追诉者在刑事诉讼中的角色和地位,保障被追诉者能够成为诉讼中的主体,享有以辩护权为核心的各项诉讼权利。它的意义主要在于要求侦查人员和司法人员,在处理刑事案件时不能先入为主地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认为就是罪犯,而应以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罪犯。北京大学的朱苏力教授针对那种要求任何人对未判决的作案人都只能称“犯罪嫌疑人”而不能称“罪犯”的现象曾撰文指出,“我不相信,有哪个社会的人们接受这样一个脱离了司法语境而泛化了的原则”,“至少我认为,普通百姓、新闻工作者、甚或是政府官员和法律工作者——只要他不是以公职身份代表政府和法院就某案说话(或者不会给人以这样的错觉)或在法律的专业场合——没有任何理由必须按照司法术语来严格区分罪犯和犯罪嫌疑人,他完全可以凭着自己的直觉、感情、思考、判断甚至便利而自由地适用他所愿意使用的任何一个语词。” 对于媒体而言,在追求客观理性的同时也并不绝对排斥情感的表达,相反,对日常用语的不适当限制,这种时刻不忘以专业意识取代常识的做法在看似正确的背后实则隐含着荒谬。追求法律上的正确性也不应固执到阻碍报道、批评和交流的正常进行。否则,报道将失去其本源的意义而外化为一张张千篇一律的冷冰冰的司法文书。 杨之所以被记者称为“杀人魔王”,其具体语境是,杨新海自己交待他曾“作案22起,杀死65人,重伤5人,强奸23起”,警方的DNA鉴定同时证实杨就是公安部督办大案中的“杀人魔王”。任何公众,包括法律人士在内,基于以上所介绍的,都不会觉得“杀人魔王”之于杨新海有何“不妥”。请记住,我们并不是在司法活动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起诉或对“被告人”进行法庭审判。记者在语汇的选择使用上来源于记者对其采访过程中所知悉的基本事实的判断,非要记者一律使用“犯罪嫌疑人”只会使报道显得尴尬。(王琳)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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