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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为何买赃车

NEWS.SOHU.COM  2003年11月21日11:10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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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据2003年11月13日《三湘都市报》报道,一个强奸案扯出一个盗车案,盗车案又牵出一个销售赃车案,最后带出来的涉嫌购买赃车者,竟是湖南省永州市的6名交警。

    案例二:据2003年9月23日《黑龙江日报》报道,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交警大队的两名交警,通过其“特殊身份”给一辆不法赃车办理了合法手续后(办理手续过程中给了车管科一交警8000元),又以高价卖给另一名交警,被失主偶然发现后举报。林甸县检察院对该案审查后认为,这两名交警在此案中“缺少主观条件,不构成犯罪”,竟然予以撤案处理,引起议论纷纷。

    案例三:据2003年4月25日《华商报》报道,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局刑警在调查案件时,得知赃车被山西省永济市交警购买使用,对方居然要求,交还赃车的条件是补偿其购车“损失”。最后西安警方还真支付了8500元补偿金“赎”回赃车。

    案例四:据2003年10月5日《黑龙江晨报》报道,震惊全省的“9·19”特大盗车案———肇东市委“4500”车被盗案告破。令人吃惊的是,这辆赃车被盗后竟到了巴彦县交警大队西集中队队长刘某手中。

    案例N……

    许多交警买赃车,属于知法犯法,究其根源,还是利益驱动。偷车贼(或中间商)销赃,交警买赃,偷车贼被抓后又检举交警……他们之间有相互依存和相互作用的关系,是参与博弈的双方。赃车买卖的过程是一个“占优策略均衡”,讲通俗一点就是你好我好大家好,大家采取相互合作的态度,彼此获得最大的“报酬”。贼把赃车卖了,可以稳赚一点,而且是卖给交警,交警比一般人更加罩得住这部车,更不容易被查出,这是贼的占优策略;而交警买赃车,可以比市场价低一大截,自己又有职务之便,可以把合法手续搞定,即使不能一手遮天,也足可以瞒天过海,这是交警的占优策略。只要不节外生枝,双方都不会改变自己的策略,即保持均衡。

    然而天网恢恢,贼终有落网的一天。贼一落网就势必仍然要根据趋利避害的原则选择新的占优策略,于是以前的均衡被打破。在此,我们有必要引入微观经济学中经典的“囚徒困境”的博弈类型———假设甲乙两人被怀疑为合谋犯罪的嫌疑犯而被警方抓住,但警方对他们犯罪的证据并不充分,他们每一个人都被单独囚禁,并单独审讯,即双方无法订立攻守同盟。警方向这两个嫌疑犯量刑的原则是:如果两人都不坦白,则警方由于证据不足,只能对每个人各判刑两年;如果一方坦白,另一方不坦白,则坦白者从宽处理,判刑1年,不坦白者从严处理,判刑7年;如果两人都坦白,则每人各判刑5年。从每个嫌疑犯的角度来考虑,双方都选择坦白(合作),是该博弈的占优策略均衡。然而“交警买赃车”案例中,在贼选择了坦白后,涉案交警一般都选择了不坦白,却还能得到最大的“报酬”———撤案、甚至退还赃车还能得到“补偿金”,这与经典博弈类型出现了不符合。

    难道是这个经典博弈类型错了吗?分析有关案例可以知道,是有人用权力和关系取代法治,改写了该博弈的前提,即量刑原则。改写后的量刑原则是:如果贼坦白,可以从宽处理,如果涉案交警不坦白,更可以从宽处理,甚至不处理———这就是目前某些地方的法制环境,这就是目前某些执法人员的法制观念,这就是令人瞠目结舌的“交警买赃车东窗事发”博弈类型!前述案例二中,检察院竟能认定购买赃车为不构成犯罪,连为赃车办理合法手续而行贿受贿8000元的事情也一概不予追究;案例三中,西安警方为索回赃车曾直接与永济市公安局副政委交涉,张某竟说永济3名交警受了损失,他们有权提出索赔。由此看来,以法治和公平为前提的博弈,在人治的权力面前只能成为笑柄。

    经济学家告诉我们,在博弈中实现合作的有效途径是对不合作者的有效处罚。如果即使东窗事发也不会得到应有的处罚,那么交警买赃车的歪风会愈演愈烈。如果某交警确实有了买赃车的嫌疑,那就必须让他去和偷车贼一起进行地地道道的“囚犯的困境”的博弈!要让他们认识到,在社会主义法制逐步完善的今天和将来,谁也别想利用手中的职权瞒天过海!

  (作者 谢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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