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辆肇事汽车在被交警部门暂扣后,又被拖车公司拖到停车场停放。不料某日凌晨,它竟突然起火,并且最终被彻底烧毁。经查,起火原因系车内电路短路。那么,车辆损失究竟应该由谁承担? 昨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对这样一起特殊的财产损害纠纷案进行了二审:因酒后驾驶导致肇事的车主在庭上的交警及拖车公司索要自己车辆被烧的损失8万多元。对此,两被告均称毫无责任。 段老文系昆明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执业医师。2002年10月3日深夜23时40分,他驾驶自有的云AJ3636号奇瑞牌轿车往家里赶。当由北向南行至联盟路49号门口附近时,突然前方有一辆奥拓车迎面驶来。由于躲闪不及,两辆车“头碰头”地撞在了一起,造成一般交通事故。报警后,昆明市交警支队六大队民警赶到,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经查,与段老文所驾车辆相撞的机动车的驾驶员名叫王坤斌,事发时及临事发前,他均无违章行为,事故原因系段志文醉酒后驾车,操作不当。因此,段应该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由于车辆尚需进行检验,段志文的肇事车辆被交警六大队民警暂扣,随后,又被昆明市机动车施救中心第一施救站(即本案中的第二被告昆明利三吊车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利三公司)拖移至该公司的北部停车场暂时停放。次日凌晨两点多,该车突然燃起火苗,并迅速漫延至整个车身,最终将汽车烧毁。 经官度区公安局消防大队对火灾原因进行调查,认定为:“因肇事后发动机机罩下电路破损,却未将电瓶线拔除,致使车辆因短路被烧毁。” B、车主交警各有说法 他说,车祸发生后,交警六大队出警民警开具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给他,并据此凭证当场扣押了他的车。之后,他便离开了现场。至于车被拖车公司拖走,他本并不知情,是第二天才知道的。事故处理完毕后,交警六大队虽然发给了放车凭证,但此时车已经被烧毁,取车已经是不可能的事了。那么,为什么会被烧毁呢?段志文认为:原因在于利三公司在对事故车辆进行施救过程中,未能采取必要的施救措施,如未搞除电瓶,这是违反操作规程的,使得已经因车祸受伤的汽车存在火灾隐患。而这场大火给他造成损失是在交警六大队扣车后、放车前这段期间内。因此,段志文要求他认为负有责任的这两方共同承担自己,车辆在扣除折旧的损失共8.541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对此,交警六大队是什么说法呢?其代理人在强调段志文系酒后驾车这一前提的基础上说,当时,事故双方的车均被暂扣,因为需要进行相关检验,这是按正常程序在处理。而此后段志文车辆被烧毁是因为电路破损却未将电瓶线拔除,而造成的电路短路,且着火地点是利三公司的停车场。这明显与交警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毫无关系,交警部门在这个过程中也没有任何过错。 利三公司对此则主要依据公安消防部门就汽车燃烧原因所作的认定结论,来反驳段志文的说法,其代理人称,段的车辆损坏是实,但这和该公司之间没有任何关系。 C、车辆损失究竟谁负? 本案一审过程中,官渡区人民法院认为:交警六大队对段志文的肇事车辆予以暂扣确系依法行事,并无不当。但根据相关规定,被扣车辆应一律存放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妥善保管。也就是说,此时交警部门和车主之间事实上已经形成了车辆保管合同关系。段志文的车辆为何短路起火燃烧?究其原因在于保管人一方未尽到妥善的保管义务,因此,保管人应该+去承担财产损失后的责任。而交警六大队与利三公司之间,事实上已经形成了委托保管合同关系,利三公司其实是在以交警六大队的名义在代为保管肇事车辆,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该由委托一方承担。至于交警六大队在本案中承担的损失,可以依据双方的委托合同关系,另外提出起诉向利三公司追偿。 根据以上理由,2003年8月18日,管渡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由第一被告交警六大队向原告段志文支付一次性赔偿8.536万元;第二被告暂时不用承担责任。 对这一判决,交警六大队表示坚决不能接受,并迅速提出了上诉。昨日上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进行二审时,双方仍旧围绕“段志文车辆被火烧毁应该由谁负责”这一核心焦点展开针锋相对的辩论。经过审理后,昆明中院宣布将择日作出本案的终审判决。本报记者 温星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