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mages/c.gif) |
西藏高法通知:拖欠劳动报酬案要确保民工利益 |
![](/nimages/c.gif) |
![](/nimages/c.gif) |
| NEWS.SOHU.COM 2003年11月21日08:25 中国西藏新闻网 |
|
页面功能 【我来说两句】【我要“揪”错】【推荐】【字体:大 中 小】【打印】 【关闭】 |
![](/nimages/c.gif) |
|
11月20日,西藏自治区高级法院向西藏自治区法院发出了《关于加强对拖欠劳动报酬案件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在对拖欠劳动报酬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工作中,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落实司法为民要求的角度,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一部署。上级法院要加强对拖欠劳动报酬案件审判和执行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确保这类案件做到“快审快结快执”,切实维护广大民工的合法权益。要加强督查督办工作,对重大、复杂、紧急的拖欠劳动报酬案件,要由院长督办或由上级法院挂牌督办,确保区内外民工和其他务工人员的劳动报酬及时兑现,切实保障劳动者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
《通知》指出,西藏自治区各级法院对拖欠劳动报酬案件,经审查凡是符合立案条件的,都应当及时立案受理。为了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对此类案件一律不预收诉讼费和执行费。在立案时,负责立案的审判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先予执行、财产保全和申请支付令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财产保全和申请支付令的,应当予以支持,及时办理。
在案件的审判过程中,一是要尽量减化审判程序。对劳动报酬数额无争议的,可就无争议部分发出支付令;对有争议的部分或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异议的,应及时审理。对拖欠劳动报酬案件,除案情复杂的以外,一般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要“急当事人所急,想当事人所想”,在确保办案质量的同时,要采取“巡回审理、就地办案”等方式,尽量方便当事人诉讼,并要加快办案进度,使这类案件在受理后10日内审结。二是要注重发挥诉讼调解在审理拖欠劳动报酬案件中的作用。诉讼调解具有程序简便、方法灵活的特点,对于定纷止争意义重大。各级法院在审理拖欠劳动报酬案件时,要坚持“教育疏导、依法处理、防止激化”的工作方针,耐心细致地做各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及时化解矛盾纷争。
拖欠劳动报酬案件审结后,各级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及时申请执行。对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拖欠劳动报酬的执行案件,各级法院应当“优先执行”,一般要在受理后2日内开始执行。一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要立即调查取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掌握执行工作主动权,确保案件最终能得以顺利执结。对执行到位的款项应当在2日内发放。对逃避执行、拒不执行等妨碍执行的被执行人,各级法院应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print/c.gif)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