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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滋病不能成为“护身符”

NEWS.SOHU.COM  2003年11月24日11:21  东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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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闻晨报11月21日讯,“艾滋扒窃团伙”游荡杭城 扒手主动感染艾滋。当逃跑中的陶金国(化名)被杭州警察制服在地时,他突然声嘶力竭地大叫着:“我是一名艾滋病人,不要抓我,不要抓我……”他企图以这句话作为挡箭牌试图逃脱因为扒窃带来的惩罚。事实上,陶并非有意吓唬警察,他的确是一名地地道道的艾滋病病毒携带者。据他交代,他并不是在杭州的扒窃团伙中唯一的艾滋病病毒携带者。这令杭州市西湖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副队长王擎昆异常不安。把他们抓住,让他们把东西归还失主。然后,就得放了,没办法。有趣的是这些人在被抓时也从来不反抗,“因为他们知道抓了之后我们还得放他”。

  可以肯定的是,每个人都有医治自己疾病的权利。即使,一个死刑犯人,他被剥夺了生存的权利,但也只能以死刑来结束他的生命。而如果他有病需要医治,也要及时救治。但是,也应该肯定,任何人除非有严重精神疾病,否则如果违法犯罪,都不能逃脱法律的制裁。

  可是,笔者不明白,如今犯罪嫌疑人为什么因携带爱滋病毒就可以逃脱法律制裁?当然,是有相关规定,但是这也正表现出我国的各项法律还存在矛盾与漏洞。表现了我国法律的不健全。这时候就要依据主要法律的规定,对犯罪行为应该有罪必罚。因为疾病与罪行并没有直接的对立。

  新闻中的罪犯的犯罪事实很清楚,他们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爱滋病患者。因为他们是主观故意的,并且把爱滋病作为犯罪的手段甚至“护身符”。首先他们犯了盗窃罪,其次他们犯了传播病毒罪,再次他们犯了吸毒罪……而且更严重的是,如果不对这种行为进行惩治的话,还有更严重的后果:一,让他们认为这个方法好使而更疯狂地进行爱滋病毒传播。二,增加盗窃行为的猖狂程度。

  其实,一个社会对爱滋病不再那么歧视,给爱滋病患者的宽松环境,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但我们也要认识到,爱滋病毕竟是社会的不良的一面。尽管,不是每个爱滋病患者都是道德和行为不检点者,更有的是因为被害,或者母婴传染的无辜者。但我们也要看到,事实上,性传播一直是爱滋病传染的主要途径。而且还有静脉注射毒品,非法采血引起的经血液传播等途径。所以,爱滋病也是犯罪的孪生姐妹。我们对爱滋病不视作洪水猛兽,不代表忽视爱滋病的犯罪行为。我们不歧视爱滋病患者,也不代表就对爱滋病患者犯罪置之不理。

  说到底,对一个携带爱滋病毒的犯罪分子,我们该医治就医治,该惩治也要惩治。绝不能让爱滋病成为犯罪分子的护身符。

  12月1日“爱滋病日”就要到了,我们送给它的礼物应该是对它的正确认识,做到既不对患者歧视,也不对患者忽视。既要有道德上宽容,医学上的救助,也要有法律上的严惩。

  (作者 崔书君)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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