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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是解决政府和媒体争议的一个路径

NEWS.SOHU.COM  2003年11月25日11:13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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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曾经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的湖南娄底市涟源《滴血的收容》报道(2003年6月10日《三湘都市报》),日前娄底、涟源两级政府联合调查组得出相反的结论,认为新闻报道失实,并认定涟源收容站站长肖笑华事业心、责任心强。

  政府和媒体之间,调查和报道之间,出入如此之大,令人惊讶。虽然,我们无法百分之百的判断哪一方正确,但是可以百分之百地肯定有一方歪曲了主要事实。

  仅就目前而言,娄底、涟源两级政府联合调查组是存在程序问题的。按照法律,既然这个调查与涟源当地政府利益攸关,那么涟源当地政府就应该回避,以确保程序公正。所以即使调查方法再科学,调查人员组成如何合理,我们也不能肯定的说,娄底、涟源两级政府一定是对的。

  当然,如果我们排除调查组程序上的问题,的确很难认定孰是孰非。我国宪法设立了对政府的各种监督,防止政府出错。而媒体的舆论监督是社会监督的一种,而且是主要的方式,显然《三湘都市报》作为媒体完全有权利对当地政府进行监督。

  因此,说到底这是地方“名誉权”和舆论监督权之争的问题。显然,在处理这种争议时,应该保持一种客观和平衡,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如果向媒体监督倾斜,那么监督就可能超越了合法的界限,变成违法行为,就会对地方名誉造成损害,给当地政府工作造成被动。而如果向政府倾斜,则又影响媒体监督的权利,一样害莫大焉。

  因此,解决争议的一个可行的路径是,通过法律、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只有法院按照法律进行公正审判,才能保持行政和媒体这个平等主体之间的平衡。

  涟源当地政府与媒体之间的争议是关于事实和证据的争议,两方面的结论都是建立在他们通过调查而获取证据的基础上,所以要断定是非,必须落实于对证据的审查。而在这方面,法院有着不可比拟的优势。法院有着比较科学的证据规则,比较丰富的经验,而且法律赋予法院事实和证据的最终决定权。

  假设《滴血的收容》一文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如果要追究法律责任,不外乎有三种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如果需要,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涟源当地政府都可以通过法院来解决,行政责任如果没有法院对事实和证据的认定作为前提,那也是不可靠的。

  反之,如果联合调查组报告失实,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然,如果要法律诉讼,也应该排除政府和媒体对法院独立审判的干扰。不过,我们认为,双方解决争议的路径并不止诉讼一条,法院诉讼只是一种方式而已。

  (作者 陈永苗)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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