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保障律师会见嫌疑人次数 本报讯 (见习记者 魏黎明 通讯员 任宣) 国内首个《律师执业保障条例》(下称《条例》)将提交省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查。《条例》对律师的执业权利创造性地提出了支持原则,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为律师依法执业提供保障和便利。 律师办理诉讼、仲裁代理或者非诉讼业务,可以向工商、公安、国土、建设、税务、海关、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技术监督等部门以及房产、车辆等管理单位调查与所承办业务有关的情况,查阅、摘抄、复制与所承办业务有关的材料,有关单位和经办人员应当给予配合和协助。 新《条例》草案还保障了律师会见权,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次数和每次会见的时间长短应当得到保障。侦查机关可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但不得干扰律师的依法会见。 新《条例》草案还明确保障律师阅卷权利,律师根据法律规定查阅、摘抄、复制所承办案件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准许,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律师办理申诉、抗诉案件,可以查阅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审判卷的正卷。此外,条例中还保障了律师的充分辩护权。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或者该条例规定,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律师可以向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反映,也可以直接向有关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投诉,要求依法纠正,接受投诉的机关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处理。条例规定了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应享有的权利,同时也相应地规定了律师应履行的义务,如不得有妨碍侦查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等。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