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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检承诺每年两次通报检察机关羁押情况

NEWS.SOHU.COM  2003年11月25日22:15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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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11月25日电 (记者 田雨邬焕庆)为了真正做到“阳光羁押”,最高人民检察院25日公布的《关于在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明确提出,从即日起实行定期检查通报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承诺在每年年中和年底两次向全国检察机关通报检察机关办案中执行法定羁押期限情况。

  根据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检察环节遵守法定羁押期限情况作为执法检查工作的重点之一。检察长对本院办理案件的羁押情况、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羁押情况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对办案期限即将届满的,应当加强督办。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当定期了解、检查本部门办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羁押情况,督促办案人员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规定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应当定期向所辖检察机关通报辖区内检察机关办案中执行法定羁押期限情况,其中,分、州、市人民检察院每月通报一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每季度通报一次;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每年年中和年底向全国检察机关各通报一次。(完)(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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