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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应在羁押期限届满前7日通知办案部门

NEWS.SOHU.COM  2003年11月26日01:44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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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11月25日电(记者 田雨 邬焕庆) 最高人民检察院25日公布的《关于在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明确,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在本院办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届满前7日制发《犯罪嫌疑人羁押期满提示函》,通知办案部门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即将届满,督促其依法及时办结案件。

  规定要求,《犯罪嫌疑人羁押期满提示函》应当载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涉嫌案件、逮捕时间、期限届满时间、是否已经延长办案期限等内容。案件承办人接到提示后,应当检查案件的办理情况并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严格依法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案件。如果需要延长羁押期限、变更强制措施,应当及时提出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规定强调,为了准确掌握情况,监所检察部门应对本院办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情况实行一人一卡登记制度。案卡应当记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诉讼阶段的变更、羁押起止时间以及变更情况等。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在每月底向检察长报告本院办理案件的羁押人员情况。

  根据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异地羁押的,办案部门应当将羁押情况书面通知羁押地人民检察院的监所检察部门。羁押地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发现羁押超期的,应当及时报告、通知作出羁押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由作出羁押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监所检察部门对超期羁押提出纠正意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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