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1月25日电(记者 田雨 邬焕庆) 最高人民检察院25日公布的《关于在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要求,人民检察院在逮捕犯罪嫌疑人以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并告知其家属有权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超期羁押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投诉。 这个规定同时强调,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中,对于被逮捕的人,应当由承办部门办案人员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讯问时即应把逮捕的原因、决定机关、羁押起止日期、羁押处所以及在羁押期间的权利、义务用犯罪嫌疑人能听懂或看懂的语言和文书告知犯罪嫌疑人。 规定还明确将实行听取制度,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决定、批准逮捕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检察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陈述或者无罪、罪轻的辩解。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或者委托辩护人的,检察人员应当注意听取律师以及其他辩护人关于适用逮捕措施的意见。 规定要求检察机关无论在侦查阶段还是起诉阶段,依法延长或者重新计算羁押期限,每次都必须采取书面告知的方式,说明延长羁押期限的有关法律根据及羁押期限,并同时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委托的人,如果认为延长羁押期限是违法的,有权向承办案件的检察院或该院的上级检察院投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张仲芳表示,实行听取和告知制度,是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申辩权、申诉权和知情权,加强对羁押工作的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错误羁押,实现羁押程序正当化的重要途径。(完)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