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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项规定纠防超期羁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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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11月26日02:08 人民网-京华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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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羁押理由期限须书面告知
昨天,最高检下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共有8项规定,旨在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问题。
羁押理由须书面告知
《规定》第2条指出:在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办案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讯问,并告知涉案嫌疑人逮捕原因、羁押起止日期、羁押处所等事项。无论在侦查阶段还是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依法延长或者重新计算羁押期限,都应当将法律根据、羁押期限书面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委托人。
据最高检监所检察厅厅长陈振东介绍,最高检察院已经制作了专门的告知文书规格,要求各级检察院按照规定印制,并且尽快适用。
投诉可通过三种途径
《规定》第7条指出: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以及其他辩护人认为存在超期羁押的,有权向做出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上级检察院进行投诉。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约见驻所检察人员对超期羁押进行投诉。
据陈振东介绍,针对上述3种途径提起的超期羁押投诉,检察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发现确属超期羁押的,必须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国家赔偿并非全部适用
据最高检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陈国光介绍,最终被确认为无罪的超期羁押受害人可以适用《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工资的标准领取国家赔偿。
但是,对于那些被超期羁押并最终被定罪的犯罪嫌疑人,按照《国家赔偿法》的原有立法设计,则不能得到国家赔偿。对于此类特殊受害人的救济方式,最高检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研讨具体解决方法,拟给予他们一定的经济补偿。本报记者王阳
尚有3630人被超期羁押
本报讯(记者王阳)据最高检监所检察厅厅长陈振东透露,截至昨天,全国还有超期羁押的犯罪嫌疑人3630人,其中公安环节有89人,其余则为法院环节积存下来的超期羁押人。在法院环节,大多数超期羁押现象存在于二审阶段。
据陈振东介绍,在前期的清理工作中,检察环节查出了530名超期羁押人,目前已经按照规定全部处理。11月7日晚8时,最后一起超期羁押案件受害人已被释放,对相关责任人的调查工作目前正在进行。
另外,据陈振东厅长透露,全国公检法的清理工作将于今年年底结束,保证让无罪的嫌疑人回家过年。三省检察院漏报被批评三省检察院漏报被批评
据新华社消息昨天,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厅长陈振东在新闻发布会上透露,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对湖南、海南、山西三省检察院在专项清理工作中分别出现漏报检察环节超期羁押问题,向全国检察机关通报批评,并责成湖南、山西两省检察院对有关人员作出处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北京50件超期羁押案件审结
北京市高院副院长王明在昨天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说,截至今年11月20日,北京三级涉及11家法院的53件103人超期羁押老大难刑事案件,除3件等待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外,已全部审结。
超期羁押最长达4年
据王明副院长介绍,从2003年以来,北京各级法院经过严格核对事实、证据,已经对不构成犯罪和因证据不足的23名被告人宣判无罪。在被宣判无罪的23名被告人中,最长超期羁押达4年之久。
主要原因是证据不足
谈到造成超期羁押的原因,王明副院长指出,主要是因为长期取不到关键性证据,而检察机关又不撤诉。此外,北京市高院刑二庭庭长李振奇分析说,被告多、被害人多往往给法院审判工作带来巨大工作量,这也是造成超期羁押的一个原因。
国家赔偿尚无人提起
在被宣判无罪释放的23人中,目前尚无人提出国家赔偿。对于这一怪现象,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杨振山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在我国,老百姓有一种观念,认为即使是国家做错了事,也是没有赔偿义务的;还有些老百姓认为自己虽然无罪,但是国家有关机关羁押后查清了问题,就是还给了自己一个说法,甚至还感激政府,这主要是对《国家赔偿法》缺乏了解或根本不清楚;有些当事人虽然有维权的意识,但是因为国家赔偿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而诉讼人的成本很高,得到的赔偿却较低,尤其是不能及时得到解决的时候,很多受害人往往就放弃了这种权利。本报记者杨文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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