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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私渡女子溺毙案一主犯被判死刑

NEWS.SOHU.COM  2003年11月26日02:09  东方网-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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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渡幸存大陆女子另案处理目前仍滞留台湾

  晨报讯昨日上午10时,台湾苗栗“地方法院”对大陆私渡女子溺毙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王中兴被判处死刑,柯清松被判处无期徒刑,叶天胜和曾炯铭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和2年。此外,后两名被告还分别被处罚金新台币30万元和20万元。

  还需二审或三审

  今年8月26日清晨,被告王中兴、柯清松、叶天胜、曾炯铭4人,以两艘舢舨私渡26名大陆女子,准备在台湾苗栗县通霄海边上岸,台湾“海岸巡防署”发现后对其缉捕。为了减轻船上重量以加速逃逸,王中兴、柯清松两人竟不顾同船的13名大陆女子不会游泳,强行手推或脚踢她们,致使6名大陆女子不幸溺水而死,造成震惊两岸的大陆私渡女子溺毙惨剧。

  旁听当地法院宣判的新华社驻台北记者陈键兴,昨日接受晨报记者采访时说:“此案案情并不复杂,进行得也算顺利。”法庭上,被告王中兴坚持称快艇搁浅后才让大陆女子跳海,他始终没有离开驾驶座,没有强推女子落海,也没有听到她们说不会游泳。但与丧命女子同船的7名大陆女子出庭作证时,4人当庭指称是王将她们推下海的。

  “王中兴对被判死刑并不服气,他的代理律师表示将继续上诉。估计此案还要进行二审或三审,大约需半年到一年的时间终审才能结束。”

  据了解,一审期间,大陆溺毙女子家属并没有向加害人提出民事赔偿申请,但可以在二审期间提出。如果被害人家属不能来台,可以委托台湾律师代为办理。陈键兴说:“此案伤害的是人的生命,台湾过去发生此类案件中,民事赔偿最高曾达数百万元新台币。”

  私渡女子需继续留台

  据陈键兴介绍,对4名肇事者的一审虽已结束,但另20名大陆私渡女子暂时还不能与家人团聚,当地法院将对她们的偷渡行为进行另案处理。目前,20名私渡女子已经从彰化县某收容机构转移至宜兰县某地。

  此前,国务院台办新闻发言人李维一曾就该事件表示,对于台湾“蛇头”集团从事私渡,致使大陆人员溺海死亡的犯罪行为,应作出严肃处理;对于遇害的大陆女子的家属,应予以一定的赔偿。对目前仍滞留台湾的20名私渡女子,希望台湾方面能够按照金门协议,尽快遣返。

  (记者杜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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