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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院教师看实验作品感恶心 状告美术馆索赔2万

NEWS.SOHU.COM  2003年11月26日02:44  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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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起纠纷的摄影作品《苍蝇》
 

  本报讯 (记者 李朝涛) 看了展出的艺术作品感觉恶心和痛苦,能否状告展览方?昨日下午,这一起国内少有的侵权官司在广州中院审结。广州市美术学院教师苏坚状告广东美术馆侵权,并要求退还门票、赔礼道歉、2万精神损害诉讼请求,被广州中级法院二审全部驳回。法院认为,展览方的行为已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不具有违法性,苏坚可以对作品的优劣进行评论,发表自己的意见,但起诉索赔则没有法律依据。

  起诉:作品惹人恶心索赔2万

  今年初,广州美术学院教师苏坚将广东美术馆告上广州市东山区法院,理由是广东美术馆在去年11月举行的“首届广州当代艺术三年展——重新解读:中国实验艺术十年(1990~2000)”(以下简称“首届广州三年展”),让其看后感觉很恶心,精神受到极大损害。掀起了国内少有的艺术展览的参观者以展览作品色情、淫秽侵害了本人身心健康为由,将主办展览方告上法庭的案件。

  苏坚说,他从二楼展厅看到《洗手间》、《十二平方米》大量充斥着男、女的裸体画面,其中《洗手间》中女性的电话语言里充满了极具挑逗性的内容。他认为这两件公开展出的作品都有色情、淫秽的内容,侵害了他的“身心健康”,这引起了他“恶心、愤怒”,也影响了“我的艺术创作”。在起诉中,他要求被告退还门票款30元等费用并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等。

  苏坚说,他在打这场官司中发现,目前国内法律方面多是对著作权等艺术家权利方面的规定,但对艺术家活动权限的界定的立法却是空白,比如说什么是法律不容许做的,他个人希望法律能介入艺术创作的领域。

  判决:两审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今年2月20日,一审在东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双方争论的焦点包括:

  其一,展出这两件作品是否违法?原告律师指出,2001年,文化部早已发文明确:“禁止在公共场所表演或者展示血腥、残暴、淫秽等场面,禁止展示人体性器官或进行其他色情表演等有伤社会风化的演示行为”;“禁止将以上表演及展示行为以音像或文字图片等形式进行机械复制、传播。”广东美术馆展出这两件作品是违法行为。

  被告则辩称,此展览是经省委宣传部和国家文化部批准的,合法性不容置疑。《洗手间》曾经在北京、香港等地多次展出,不是原告认为的裸露、淫秽的东西,而是经过由专家组成的展览策划委员会评定的认为“具有较高的艺术价值”的作品。

  其二,有没有构成精神伤害?原告律师认为,看到这两件公开展出的作品已经侵害了原告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恶心、痛苦”等精神痛苦,影响了原告的艺术创作。但被告辩称,原告并没有提供相应的鉴定予以证实。

  东山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不构成侵权,驳回了原告苏坚的全部诉讼请求。苏坚不服该判决,于今年7月1日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昨日,广州中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再次驳回了苏坚的诉讼请求。

  在终审判决中,法院从3个方面解释了该起展览并没有违法。

  首先,该展览已经过文化部和宣传部门的批准,因此展览行为合法;其次被展播的艺术作品是在特定环境和特定的场合下进行的,面对的也是追求艺术并具有一定艺术鉴赏能力的观众;再者,上述作品是作为艺术作品展出,仅供人们鉴赏和评论的,而不是为了宣扬淫秽及色情内容。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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