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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超期羁押--治“顽症”要下猛药

NEWS.SOHU.COM  2003年11月26日05:01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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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期羁押是“顽症”。专家分析,其“病根”在于目前我国司法机关的部分办案人员的头脑中,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的意识,以至于对超期羁押的清理往往出现“边清边超”、“前清后超”、“押而不决”等现象。

  医学上,“顽症”须要猛药治。治理超期羁押,司法机关当务之急也是要找到一服猛药,对症下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三家11月12日联合发出通知,对超期羁押实行的责任追究制度无疑就是这样一服猛药。该通知规定:凡违反刑事诉讼法和本通知的规定,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或纪律处分;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情节严重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或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追究制度在清理超期羁押现象中有明显成效。今年3月,河南省灵宝市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对该市阳店镇派出所民警李建增、郭建刚两人进行立案侦查。立案的第二天,该市公安局就召开会议,在全市部署清理超期羁押工作。到6月中旬,全市公安环节的超拘留期案件全部得到解决。事实证明,要从根本上杜绝超期羁押现象,就必须使责任追究制度得到彻底执行。

  首先要求健全监督机制,不仅各级人大等原来就具备监督职能的机构要切实担负起监督的职责,而且包括新闻媒体在内的社会各界都要主动对政法机关进行监督,要促使司法机关去发现问题,追究责任。同时要使自下而上的举报渠道畅通,使得社会各界发现超期羁押现象,都能及时反映到有关部门。

  其次,要尽快明确超期羁押责任追究的具体办法。究竟要由谁来发现超期羁押?由谁来向司法机关起诉?又由谁来杜绝司法机关内部可能会存在的部门保护主义?这些都是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整治超期羁押不是个一蹴而就的过程。但我们可以期待,随着责任追究制度的严格实施,政法机关各种转变观念教育措施的实施,超期羁押现象会得以杜绝,一个符合现代法治社会的法律程序会被广泛遵守。

  《人民日报》 2003年11月26日 第十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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