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天,刑场枪响 本报讯 昨日,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传来消息:炎陵县“1·12”故意杀人、盗窃案尘埃落定,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二次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已将罪犯罗干奇押赴刑场执行枪决。这个处心积虑在行刑前翻供,编造谎言垂死挣扎的罪犯,只不过苟延残喘了36天。 为5元车费杀人(小标) 今年1月12日傍晚,家住炎陵县鹿原镇洣西村的罗干奇,在炎陵县城租乘邻村村民王建财驾驶的摩托车回家,当时双方谈好租车费15元。 当晚8时许,当行至离罗干奇家约1000米的一座桥边时,王建财要罗干奇下车付费,并提出如果送其到家须再加5元车费。罗干奇不同意,与王建财发生口角。由于王建财坚持己见,罗干奇只好给了王建财20元钱。此时已“二进宫”的罗干奇竟为此产生了杀人恶念。 摩托车在离罗干奇家十余米远的路边停下,罗干奇趁王建财不备,取出在县城购买的准备修房用的铁锤,向王建财头部猛击一锤,将其打昏在地。接着,他又持铁锤朝王建财的头部和颈部连击数下,致其当场死亡。从王建财身上搜得现金36元后,罗干奇将尸体拖至附近菜地坎下盖上稻草,将铁锤丢入田边小溪中,然后回家将作案时所穿衣服烧掉。当晚,罗干奇骑着王建财的摩托车来到县城,要朋友彭某帮他销赃,但被拒绝。 次日下午,罗干奇带着摩托车搭上了一辆炎陵开往深圳的大客车。经过汝城县检查站时,罗干奇听说要检查摩托车的手续,便谎称要下车解手,弃车而逃。后来该摩托车被广东省仁化县城口联合检查站扣押。 1月25日,潜逃至广东省东莞市的罗干奇被公安机关抓获,罗对杀死王建财的事实供认不讳。 行刑之前翻供(小标) 5月12日,株洲中院对罗干奇故意杀人、盗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人罗干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元。二、被告人罗干奇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传伟、段冬青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和赡养费等经济损失共计5.948万元。 宣判后,罗干奇不服,以“被害人不按约定开车送我到家并骂我坐过牢,有过错”;“是故意伤害,不是故意杀人”等为由,提出上诉。 省高院经审理后对罗干奇提出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并于9月2日作出终审刑事裁定,驳回罗干奇的上诉,维持原判。9月25日,下达了对罗干奇的执行死刑命令。 株洲中院定于9月29日依法对罗干奇等一批罪行极其严重的罪犯执行死刑。当审判人员于9月27日晚9时许在炎陵县看守所向罗干奇宣布省高院的终审刑事裁定书和执行死刑命令时,罗干奇突然翻供,称王建财遇害时他在现场,王建财是被同镇的村民段某和一个他不认识的男子杀死的。株洲中院连夜召集有关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公安人员对罗干奇翻供的情况进行查核,并于次日凌晨5时召开审委会研究,7时将情况上报省高院。 鉴于罗干奇在行刑前供认另有具体姓名、地址的同案人,涉及案件重大事实,省高院于9月28日依法向株洲中院下达了停止执行死刑命令:一、撤销省高院9月25日对罗干奇的执行死刑命令,停止执行死刑;二、指令株洲中院对报告的情况进一步查明核实,报告省高院。 迅速查明情况(小标) 罗干奇翻供的主要内容是:1996年,与他同镇的村民段某的弟弟段军英因杀人被捕,他答应为减轻段军英的罪行作证而在段家住了几天。后来段军英被判了死刑,段某的父亲便要他付食宿费500元。今年1月12日上午9时许,他在村头遇见了段某和一个他不认识的男子,段某要他偿还那500元钱,与段同行的男子则对他进行威胁。他说没有钱,段某便问他认不认识王建财,他回答认识,段某就要他当晚8时将王建财约到鹿原镇中心小学门口,他答应了。当晚8时许,他如约租乘王建财驾驶的摩托车来到鹿原镇中心小学门口时,因不见段某,便要王建财送他回家。在离家几十米处,他突然看见段某和那个男子站在路旁。因段某喊他的名字,王建财将车停了下来。段某和那个男子冲上来用铁锤将王建财当场打死,并要他将王建财的尸体拖走,将其摩托车推开,如不从就要对他的妻子和女儿下手。于是他只好将王建财的尸体拖至附近藏匿。段某和同行的男子同骑一辆女式摩托车离去后,他便骑上王建财的摩托车来到县城,准备将摩托车卖掉后外逃。他在公安、检察和在法院一、二审期间没有说出实情,是因为害怕段某伤害他的妻女。 炎陵县公安局在罗干奇翻供的当晚就展开了补充侦查。经审讯罗干奇交代的“同案人”段某,并走访相关人员查明:段某与罗干奇确有矛盾,段某也认识被害人王建财,但他们之间无任何纠纷。段某没有杀害王建财的犯罪动机和目的。案发期间段某在炎陵县城打工,与女友一起住在一家招待所。没有证据证明段某有作案时间。 株洲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罗干奇翻供称王建财系被他人杀害,纯属编造谎言,企图拖延执行,苟延残喘。应尽快恢复对罗干奇的死刑执行,以平民愤。 株洲中院于10月16日向省高院提交了《关于对被告人罗干奇翻供情况的审核分析报告》,认为罗干奇检举段某与他人预谋杀害王建财的事实和理由均不能成立,应恢复对罗干奇的死刑执行。 恢复执行死刑(小标) 省高院合议庭对罗干奇翻供情况和调查情况认真审查评议后,报请审委会进行了讨论。结论如下:罗干奇翻供无理,有同案人参与作案的可能性已被排除;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对被告人罗干奇维持原判死刑,恢复执行死刑。11月3日,省高院第二次下达了对罪犯罗干奇的执行死刑命令。 11月4日上午,炎陵县刑场上一声愤怒的枪响,结束了罗干奇罪恶的生命。 (周传美)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