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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推行“工资垫付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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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11月28日15:23 金羊网-羊城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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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薪企业可被处以三至五倍罚款“企业交纳欠薪保证金”暂不推广
本报今天消息 记者刘瑞翠报道:今早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广东正积极推行工资垫付制度,以解决企业欠薪。另外,企业拖欠工资,可能要“加倍”受罚。
据透露,广受各界关注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目前已交由省人大论证,如果顺利,明年有望出台。《条例》出台前,广东仍按国家劳动保障部的《劳动工资支付规定》处理欠薪问题。根据此规定,劳动保障部门可对欠薪企业处以相当于3-5倍欠薪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除非对极其恶意的欠薪企业,劳动保障部门一般只要求欠薪企业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很少罚款。
省劳动和社保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对于如何追讨欠薪,广东目前正在积极推行工资垫付制度,即欠薪情况发生后,由欠薪企业的主管单位、场地或设备出租方先垫付工人工资,然后再追究经营者的责任。
对于欠薪情况比较普遍的建筑业,则作了更详细的规定:包工头欠薪并逃匿的,由发包方先垫付工资;欠薪严重的,降低建筑公司的资质;如果因欠薪而大面积停工、罢工、引发突发事件的,在网上公布黑名单,欠薪的建筑公司再也不许进入建筑工地。
深圳正在实行的欠薪基金制度,即要求企业按照上一年度的工资水平的一定比例交纳欠薪保证金,如果欠薪情况发生,从保证金中拿出一部分发放给工人。对于这种制度,由于受到大部分企业的反对,省劳动和社保厅表示,近期内不会向全省推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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