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景增在家中点燃石油气自焚,被佛山中院以放火罪判刑3年 本报讯 (记者 李朝涛 通讯员 邓治军) 与家人发生争吵后,一男子想不开竟欲引火自焚,第一次被警察制止后,他锲而不舍,决定再次跟自己过不去,又准备用汽油烧死自己,结果自己安全无恙,家中的家具却遭了殃。日前,这名鲁莽男子因犯下放火罪,被佛山中院判刑3年。 难平怒气点燃石油气 今年1月17日晚上10时15分许,佛山市顺德区人麦景增在自己家里,因琐事与家人发生剧烈争吵,双方都不肯罢休,导致最后被人报警。而当警察闻讯赶来调解时,情绪失控的麦景增不但不听劝阻,还突然将一瓶石油气打开,拿出火机试图点燃,被警察及时制止。警方随后控制住麦,但麦景增不久便争脱了,然后又将自己反锁在屋里,并扬言谁敢进屋就放火与其同归于尽。 公安人员见状,只好暂时罢休,并守在门外对麦做思想工作,以免麦作出蠢事。但麦并不领情,随即从厨房、天井处分别将两瓶石油气搬到大厅右边的房间门口,准备随时点燃。 构成放火罪坐牢3年 次日凌晨1时许,麦景增打开天井里的一瓶石油气泄气。次日凌晨6时许,麦又打开大厅右边房间门口对开处的石油气瓶泄气,并将大厅的门窗关上。门外的警察见状不妙,于10时许果断采取行动。警察冲入屋内,试图制服麦景增。但麦以极快的速度用打火机点燃了身旁正在泄漏的那瓶石油气,火柱从被点燃的石油气瓶口喷出,随后在反抗中,麦又将正在燃烧的气瓶踢倒,气瓶倒在大厅的沙发处,迅速引燃沙发。后公安人员合力将麦景增制服,并配合消防队员将火扑灭,厅中家具不同程度烧坏。 佛山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麦景增无视国家法律,因家庭纠纷问题而故意用火机点燃石油气瓶纵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鉴于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二审作出以上判决。 《刑法》第114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15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3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