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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首例单位受贿案开审 被告是省工商经检总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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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11月28日13:40 中国新闻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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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海南网11月28日消息 日前,海南省首例单位受贿案在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海南省工商经济检查总队,因涉嫌私设账外账,利用行政执法之便收受被查处单位及个人“赞助款”74.6万余元,被检察机关送上法庭。
据海南日报报道,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海南省工商经济检查总队(以下简称检查总队),是省工商局下属并受其委托具体从事工商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处级事业单位,其人员经费及办公经费,按规定从罚没款的提留部分中解决。按省工商局对系统资金管理规定:所有资金收支活动,都要通过银行结算办理,本系统各独立核算单位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准搞账外账。
检察机关指控:自2000年9月至2002年9月,两年内,检查总队在周锦国任队长期间私设账外账,利用行政执法之便,多次非法收受被查处单位及个人财物,少则一二百元,多则五六万元,对给予财物的被查处单位或个人的行为是否违法,是否应立案查处等,未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或已作出处罚决定而不严格执罚,所收受的款项主要从账外账上收支,用于其单位发放补助、招待费、办公费等支出。其中,2000年11月,检查总队以某商行涉嫌经销机电五金产品的手续不合法为由,当场查扣其价值约3万余元的商品,以罚款名义收取2万元后,即退还所查扣的商品,之后未作处理。同年10月,该队查处某农贸公司涉嫌生产、销售掺杂以次充好的化肥一案时,省工商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6万余元,并没收其伪劣化肥660袋;而被查公司仅交纳罚款10万元,该队收取该公司“赞助款”3万元后,对尚未缴交的6万余元罚款即不再追缴。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利用行政执法之便,多次非法收取被查处对象财物,并为其谋取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受贿罪。
在法庭辩论中,围绕被告是否具备单位受贿罪的主体资格,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等争议焦点,控辩双方展开了激烈的争辩。由于该案案情较为复杂,属于我国新《刑法》颁布以后出现的新类型案件,控辩双方对罪与非罪的问题争议较大,法庭进行认真评议后将择日宣判。(记者岳嵬 通讯员林海、方继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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