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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岁幼女被强奸怀孕后遭父弃 专家呼吁法律保护

NEWS.SOHU.COM  2003年12月01日09:06  桂龙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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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已无数次地想象一个14岁女孩做母亲的样子,但第一眼看见小金时,记者的心还是被深深地刺痛了:身高不足1.4米的她脸色腊黄、衣衫不整,一张还略带孩子气的脸俯视着怀中吃奶的婴儿。这种极不和谐的场景发生在都安瑶族自治县一贫困农户家。

  随着采访的深入,这个女孩不幸的遭遇伴随着一些发人深省的问题越来越清晰地摆在了记者面前。

  未成年妈妈的悲哀

  从县城前往小金家的路虽不遥远却很坎坷。刚走进小金家的村口,迎面遇到了小金的母亲,由于她已患精神病近10年,面对记者的询问,表情呆滞的她只顾自言自语。显然,她已无法明白女儿遭受的不幸。

  走进小金家,满屋子都散发着家禽的粪便气味,屋顶上四处垂挂着蜘蛛网,除了一个盛米的铁皮柜,再也看不到一样值钱的东西,家里房门敞开却没见着一个人。邻居们说,已经好久没有见过小金了,谁都不清楚她去了哪里。

  为了解小金的下落,记者在附近的一个采石场找到了她的父亲。这位看上去十分苍老的庄稼汉子,刚想开口,眼泪就止不住地顺着他那黑瘦的脸颊流淌下来。“我从早到晚都在外打零工,顾不上照管孩子。如果她妈没有病,如果家里有点钱,小金也不会落到这个地步……”在愤恨、自责、无奈和沮丧中,小金的父亲透露了一个令人吃惊的消息:他早已把怀着身孕的小金送给了别人抚养,现在小金已在别人家生了个女婴。“这里有女儿不能在娘家生养小孩的风俗,再说也怕村里人知道了太丑,实在没办法,只好送人了。”

  在距离小金家几十公里的另一个乡,记者颇费周折才找到了小金的新家,那是一个在农村已不多见的破旧土房。深秋的傍晚寒意袭人,小金怀里的婴儿只裹着一块单薄的旧布,而小金也是一副瘦弱无力的样子。“你自己本身就没成年,你有能力把这个孩子抚养长大吗?”“我不知道”。说起将来,小金一脸的茫然。听说那个强奸犯已被判刑入狱,小金顿时热泪盈眶,“我不想生下小孩,我恨死他了。”小金说,那时候那个老男人就像魔鬼一样纠缠自己,她不敢告诉别人,后来听医生说自己怀孕了,她还不懂是怎么回事。由于担心被计生人员发现,没敢去医院生产,就在这个新家,经过10多小时的痛苦煎熬,小金生下了女婴。从小女孩到母亲的巨大转变,带给心智发育还不成熟的小金是更多的惶恐和忧虑。

  小金流着眼泪哀怨地说:“我爸当初把我送给他家的时候,交代他们要把我当女儿来养,他们给了我爸1100块钱。”这姓韦的人家真把小金当女儿来养了吗?60多岁的男主人带着几分戒备态度肯定地表示:“我们家对她和小孩可好了,也不嫌弃她,就像亲生女儿一样。”那么事实又是怎样的呢?小金告诉记者,当她挺着6个多月的身孕跨进韦家大门的时候,老人们就把她安排与韦家30岁左右的光棍儿子阿生住到了一起。由于被强奸生子的阴影一直恐怖地笼罩着自己,当阿生三番五次要求发生性关系时,她都非常厌恶地拒绝了。然而,就在她生完孩子满月时,准备外出打工的阿生在临行前几天强行占有了弱小的她,成了她的“丈夫”。

  遭遇不幸的小金,没有父母的疼爱,更没有为人母亲的尊严,甚至迫于世俗的压力,她要过着近乎于隐居的生活,不敢光明正大地回到自己的家。“如果有人帮我养小孩,我还想继续上学。”身陷泥泞境地,小金依然渴望着另外一种生活。

  瑟瑟秋风裹挟着几分寒意,山村的夜幕降临了,面带愁苦和企盼,小金一直目送着记者渐渐远去。暮色中,崎岖的山路更加难行。此时此刻,记者的心里犹如打翻了五味瓶,脑海中不时地浮现出小金无助而又悲哀的神情。

  悲剧本来可以避免

  保护未成年人,家长、学校以及社会都有责任和义务。这其中就包括教育他们学会自我保护,及时发现和排除社会不良因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各个方面对他们造成的伤害。遗憾的是,在对待小金的问题上,本该成为庇护伞的家长和学校却没有尽到应尽的责任。

  据了解,小金所在的学校在对学生的自我保护及性教育上是个空白。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其中就有一条强调家庭、社会和学校方方面面对少年进行必要的、正确的性知识的教育和指导。据反映,老师从来没有教过小金和同学们在遇到哪些不法侵害时,应该及时告诉家长和老师,更没有提醒过她们,哪些是带有善意的爱抚,哪些是恶意的图谋不轨。由于教育的缺失,孩子们不知道怎么识别什么是被侵害、该如何去反抗,甚至不知道用什么方式去表达。这种无知往往被加害人利用,使他们频频得手。

  如果说小金由于无知或者是出于对强奸者的畏惧而保持沉默是情有可原,那么作为家长,在小金被控制摧残长达7个月的时间里,孩子心理、生理的变化为什么都没有引起做父亲的怀疑?如果他能够加强监护,小金或许就不会成为受害者。

  母女都面临受助难题

  被人强奸14岁就当了母亲,这对少女小金而言已经非常悲惨了。而今距离法定婚龄还有近6年的她又被迫成了别人的“媳妇”,无异会使身心备受摧残的她再添几分不幸。身为未成年人,小金的合法权益如何维护?

  王莹文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王莹文认为,强奸者直接地伤害了小金,而小金的父亲则是间接地、一再地伤害了自己的女儿。小金是未成年人,根据《民法通则》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其父亲是她的监护人,应对她负有抚养、教育等方面的法定义务,但小金的父亲没有很好地履行自己的监护责任,小金受害7个月之久而没有察觉。更令人痛心的是,小金怀孕后他不是努力抚慰女儿的伤痕,反倒将小金送人为“妻”,更加严重地侵害了小金的权利,造成了对未成年人的严重伤害。《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小金父亲的行为已经属于违法行为。虽然《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可本条中规定的责任,仅仅是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而这对于小金却已是无济于事,并不能真正解决她的任何困难和问题,法律在此显得苍白无力。

  至于与小金同居的男子,该男子明知小金是未成年人却接受为“妻”,这种行为既有悖于社会主义道德也违反了《婚姻法》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

  王律师表示,通过这个案例,不仅应该看到我国在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立法方面还存在着空白地带,而且在具体实施现有法律规定的保护措施方面都需要切实加强。

  县妇联能否帮助小金维权

  妇联是妇女和儿童的“家”。《中国妇女联合会章程》指出,各级妇联的任务之一就是“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推动社会各界为妇女儿童办实事”。可是在都安县妇联,当记者把小金的遭遇反映出来时,妇联的态度让人质疑。

  10月28日早上,记者专程到都安县妇联反映小金的问题。妇联的两位副主席表示主席不在,等向主席汇报后再做答复,让记者留下电话号码后回去等消息。

  第三天早上9时许,记者接到了一位女士的电话:

  “你是政法报的张记者吗?”

  “我是。你是哪位?”

  “我是都安妇联的。你反映的事情我们已经去调查了,事实上那女孩不是给人家做老婆呢。她在那男的家比在她自己家生活的还好,她也不想让人家打扰了。”

  “跟我一起去采访的还有3个人,大家单独跟女孩谈话时,她确实是这样告诉我们的。你们下去调查,也许她另有隐情不敢说实话。请问你贵姓?是县妇联的吗?”

  让人始料不及的是,记者话音刚落,这女士便怒不可遏、咆哮起来:“你不用管我是谁,我是那女孩的亲戚。你们再不要干涉别人的婚姻和家庭生活。你们到我们当地采访连个招呼都不打,我警告你,如果你们报社敢把这件事情报道出去,我就告你报道失实,就要追究你们报社的责任。”还未等记者接着问个明白,那边的电话就挂断了。

  后来都安县妇联否认这个电话是他们工作人员打的,但记者的手机上显示的的确是都安县妇联的电话号码。

  法律能否助孩子讨回公道

  就小金的遭遇,广西社科院副研究员、广西妇女理论研究会副会长兼副秘书长孙小迎表示,尽管这是个案,却反映了相当多的法律保护的缺失和社会文化层面的问题。

  首先,小金的父亲用她换了1100元钱是什么行为?其次,小金属于未成年人,她的父亲将她给了另一个男人的行为是否算得上遗弃?第三,哪条法律能够追究与小金同居的男子?如果他把小金赶出家门,小金能依据什么,向哪个部门提出诉求?另外,小金是个未成年人,她是否有责任或义务抚养她的孩子?按照规定,小金的孩子是不符合儿童福利机构接收条件的。而所有以上的问题,都没有法律规定。也就是说,小金的父亲和那个与小金同居的男子不用对自己的行为负任何法律责任,小金不会得到任何法律保护。

  孙小迎认为,面对如此多的法律保护盲区,小金只能求助于国家,求助于国家的儿童福利机构了。为此建议,重新修订儿童福利院收救儿童的条例和修改相应的收养法,加大收救被遗弃儿童和生活无保障儿童的力度。

  小金生活在一个贫困的山区,那里人们世俗的眼光不仅没让她得到半点同情,反倒受尽白眼。在这样的环境下,她还能有未来吗?

  中华行为医学会广西分会常务副主任委员、心理学教授王翔南认为,小金是在没有性自卫能力的情况下,违背心愿地怀孕生子,成为少女妈妈,这对她是个沉重打击,她会惊恐不安,会自卑,甚至不敢见人,背负了来自社会的巨大压力。到她成年以后,在她的婚姻生活中也会有重重的障碍。因此,在心理方面,应该给小金一定的心理治疗。但更重要的是,在社会当中,应该有一种良好的社会风气,应该明辨是非,不能以封建道德的标准来评价。

  至于小金的孩子,由于小金未成年就做了母亲,面对社会舆论,她会产生不道德感,面对因性侵犯而带来的孩子时,小金很难产生正常母亲对孩子的感情。由此产生的后果是,因为社会没有给他们营造一个正常的生理、心理发育的生活环境,得不到正常的母爱父爱,私生子的心理会发生畸形,会有反社会倾向,最终成为另一个受害者。

  小金目前不具备抚养孩子的能力,她的孩子该怎么办?除了“嫁人”,难道小金就没有其他的出路了吗?我们能为这个女孩做些什么?

  (小金为化名)

  法律专家为小金解疑释惑:

  用法律武器改变自己的命运!

  就小金面临的困境,本报特别邀请法律专家和社会工作者,为她提供法律帮助。

  小金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说,公民的人格权利受到严重的侵犯,侵犯的人应负刑事责任,而被侵犯的人却得不到精神损害赔偿。但小金真正需要得到赔偿的是巨大的精神损害。

  对刑事附带民事的精神赔偿,目前法院不受理,但像这种特殊情况,无论执法者还是立法者,都要逐步放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对人格权受到侵害,应受到赔偿。所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有据。只是刑事上的附带民事赔偿和民事上的赔偿数额差距非常大。所以小金可以通过民事侵权来获取精神损害赔偿。如果就这个行为本身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不会受理,但从强奸行为的后果、对当事人产生的影响这个角度,可以提起精神赔偿。

  母亲尚属未成年人,谁能担当女婴的监护人?

  小金是未成年人,孩子的父亲因犯罪而暂时不具备监护能力,那么这个女婴应该由谁来监护?

  意见一:

  小金的父母都可以做外孙女的监护人;另外一个就是罪犯的成年子女,也就是这个女婴同父异母的成年兄姐也可以做监护人。

  意见二: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婴儿的外祖父不合适作监护人,小金的悲剧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他没有尽到监护职责。法律规定,村委会民政部门可以作为监护人,所以应该由这些组织来作为女婴的监护人。

  意见三:

  女婴的母亲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从法律意义上说,女婴的父亲应是监护人,但其系犯罪行为造成女婴出生,本人认为他不宜担任监护人,或者说应剥夺其担任监护人的权利,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女婴如何主张权利?女婴能否获得抚养费?

  小金的孩子能不能向她的父亲主张抚养费?该通过什么法律程序要抚养费?

  女婴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但不是说女婴可以作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原告申请获得抚养费。女婴的产生是犯罪的后果,但女婴享有的民事权利是合法的,她有权主张被抚养权利。我国对抚养费的规定是要支付月工资的20%至30%,女婴的父亲正在服刑,无法挣到工资,如果没有的话,也可以用他的个人财产来支付。如果他的财产也不足以支付抚养费时,女婴同父异母的兄姐即女婴生父的其他成年子女要负担相关费用,他们与女婴之间形成的是一种扶养的关系。

  因被强奸而生育的孩子该如何获得对其成长相对更有利的监护?

  目前媒体报道的类似的案子不少,相对于社会,应该如何使被强奸而生的孩子获得正常的监护和成长?

  呼吁社会建立一个基金,使这个未成年的妈妈继续上学,使她有一个好的成长环境,还使这个女婴得到很好的成长环境。另外,社会对孩子是非婚生不要有歧视,因为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包括试管婴儿都有一样的权利,过去歧视私生子的观念在现代的社会里面应该给予消除。

  另外,对于限制行为能力人除了文化教育以外,还应该进行包括生理心理、生理卫生以及性关系的正确引导,使限制行为人有自我保护意识,这是一个很关键的问题。(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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