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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已处分违反审限规定39人

NEWS.SOHU.COM  2003年12月01日20:31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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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12月1日电(记者田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1日向记者通报,截至10月底,全国法院已经对39名违反审限规定的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

  这位负责人表示,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全国各级法院严格执行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制度。最高人民法院1日公布的一个通知重申:凡故意违反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通知》的规定,造成被告人超期羁押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所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依照刑法第397条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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