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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项制度防新超期羁押 树立超审限就是违法观念

NEWS.SOHU.COM  2003年12月01日20:49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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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冲破“前清后超”“边清边超”怪圈 最高法院推行十项制度防止产生新的超期羁押

  新华网北京12月1日电(记者田雨)最高人民法院1日公布关于推行十项制度切实防止产生新的超期羁押的通知,要求全国各级法院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并实施严格防止超期羁押的司法工作机制,努力实现防止超期羁押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这十项制度是:全面实行以审限管理为中心的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建立超期羁押预警机制,切实防止超期羁押;实行严格依法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法律措施的制度;建立及时通报制度,告知法院羁押期限;完善依法独立审判制度,规范以至逐步取消内部请示的做法;建立严格的案件发回重审制度;坚持依法办案,有罪依法追究,无罪坚决放人;完善及时宣判制度;建立高效率的送达、移送卷宗制度;坚持超期羁押案件月报制度,做到月清月结;严格执行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表示,要真正彻底冲破以往“前清后超”甚至“边清边超”的怪圈,就不能仅仅依靠集中突击清理,而必须走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路子。“关键靠制度重点在预防”,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这个通知,目的就在于此。

  沈德咏表示,目前,解决超期羁押问题工作取得的成果是阶段性的,远没有大功告成,更不会一蹴而就。相反,必须在集中清理之后,采取切实措施,迅速建立严格防止超期羁押的司法工作机制,严防反弹。他坦承,超期羁押形成的深层次原因并没有根除,有关制度尚有欠缺,立法工作也不完善,各相关部门的关系还没有完全理顺。更重要的是,从根本上扭转少数司法人员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障的陈旧观念,还要下很大功夫和进行不懈的努力。

  人民法院建立超期羁押预警机制 审限将满即发送“审限警示”

  新华网北京12月1日电(记者田雨)为使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树立“超审限就是违法”的观念,做到警钟长鸣,最高人民法院1日发出通知,要求全国法院建立超期羁押预警机制。

  具体的做法是,对审理时间达到法定审限三分之二的案件,以“催办通知”的方式,向承办审判庭和承办法官催办;对审理时间接近审限的案件,以“审限警示”的方式,向承办审判庭和承办法官发送“审限警示”。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表示,案件的审理期限,是法律对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所作出的最基本的时间要求,其目的是在保证案件审判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司法效率,使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获得公正审判。因此,案件审限既是对司法活动的时间性规范,也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获得及时保障和实现。

  沈德咏说,如果连程序法明文规定的审限制度都不能遵守,导致案件久拖不决、超期羁押,不仅取信于民无从谈起,人民法院“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也会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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