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造成被告人超期羁押的审判人员要追究刑事责任 |
|
|
| NEWS.SOHU.COM 2003年12月02日18:15 新华网 |
|
页面功能 【我来说两句】【我要“揪”错】【推荐】【字体:大 中 小】【打印】 【关闭】 |
|
|
新华网南京12月2日电(记者奚彬)江苏法院在清理超审限刑事案件、清除超期羁押被告人现象中,建章立制,标本兼治。今后,审判人员工作不力造成被告人超期羁押的,要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田幸12月1日在“全省法院系统清理超审限刑事案件工作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的。他说,江苏各级法院将严格对刑事案件超审限、被告人超期羁押的责任追究。凡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造成无故超审限或者被告人超期羁押,严重侵犯了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要无条件立即纠正,并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凡是审判人员故意拖延办案,拖延移送案件材料,或在接受委托宣判、送达后故意拖延不予宣判、送达的,或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被告人超期羁押的,要依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的规定予以处分;造成被告人超期羁押、情节严重的,还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规定,以玩忽职守罪或者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江苏各级法院清理超审限刑事案件,主要通过三种途径:一是依法清理积案,对法律有明文规定的,严格依法执行。坚持依法办案,正确适用法律,有罪依法追究,无罪坚决放人。二是对法律规定不明或有疏漏的,依照法律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清案工作要求清理终结。三是对确实超过法定追诉期的,依法终止审理。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