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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嫌犯看守所内被打死 家属索赔被驳回(图)

NEWS.SOHU.COM  2003年12月03日01:49  人民网-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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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死两相隔:贾小兵妻子坐在停尸房冷藏柜外。资料图片
  贾小兵因涉嫌犯罪被西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4天后,贾小兵在西城看守所监室里“被8名室友连续殴打致死”:伤痕达70多处、9根肋骨被打断。“尽管是犯人打的,但是犯人的一切活动应该在警察的监控之中,犯人有什么能力在西城看守所里面打死人?值班民警算不算玩忽职守?”为此,贾小兵的父亲贾树森将西城公安分局告上法庭,要求行政赔偿90余万元。11月27日,西城法院以“不属于行政赔偿受案范围”为由,一审驳回贾树森等人的诉讼请求。

  嫌犯在看守所被打死

  2001年7月15日,贾小兵吃完早饭后如往常一样去中央电视台上班,贾是央视的临时工作人员。当天晚上,贾小兵没有回家。16日凌晨4时50分,贾小兵的父亲贾树森接到西城公安分局工作人员的电话,被告知贾小兵在接受审查。

  7月21日凌晨5时,贾树森再次接到西城公安分局工作人员的电话。贾树森事后回忆说:“他们让我们家属赶紧去西城看守所。我当时以为贾小兵被关押了好几天,可能是看守所让送些衣服,就让儿媳先赶过去。”

  当天早上7时,贾小兵的妻子刚赶到西城看守所,看守所工作人员就通知她赶紧到红十字北京急救中心。在急救中心,贾小兵的妻子没有看到丈夫,只是被告知,“贾小兵经过抢救已经不行了”。

  7月21日下午1时左右,贾树森等人在西城公安分局法医鉴定中心见到了贾小兵的尸体。“真的是遍体鳞伤啊。我儿子身上、头部、面部有多处外伤。耳鼻出血、眼睑发青……”

  2002年1月23日,经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唐金河、陈建东、王繁泷等3名法医鉴定:贾小兵所受损伤主要是头面部、躯干和四肢多处皮下出血,胸部广泛片状皮下软组织出血,胸骨体部肌肉出血,胸骨角处横行骨折;左第5、6、7、9根肋胸骨端骨折,肋间肌出血,右第4、5、6、9、10肋骨胸骨端骨折,肋间肌出血;额、顶、枕部小片状头皮下出血,双侧颞肌出血,双侧顶部蛛网膜下腔薄层出血,左侧小脑幕上方硬脑膜下腔可见凝血块……

  根据上述情况,法医鉴定认为贾小兵系创伤性休克死亡,其全身各部位损伤为钝性外力作用所致。据悉,市检察院法医王居生见证了当时的鉴定过程。

  死因存在两种可能

  2001年8月3日,在贾树森的要求下,西城看守所出具了一份《关于贾小兵死亡情况的调查》。该调查没有加盖公章,落款为郑铁革、谢银增。

  该《调查》显示,2001年7月17日,贾小兵因涉嫌强奸被西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关押于西209监室。“7月19日,贾声称有人谋害他,叫嚷回家,精神高度亢奋,拽监室门,用头撞墙,经请示领导,为其戴了械具和安全帽,还给其服用了镇静药”。

  该《调查》还称,“为防止贾小兵的行为惹恼同监在押人员,引起反感,将其调到西207室,贾继续吵闹不止。7月19日上午,又将其调至西305室”。

  “此后,贾一直情绪亢奋,举止失常,大叫大骂,还将安全帽拽下用头猛烈地撞地撞墙。7月21日凌晨1时20分许,同监人员报告:‘贾小兵神志不清了。’经过狱医检查,贾小兵呼吸微弱,民警迅速将他送到了红十字北京急救中心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

  但红十字急救中心的资料却显示,贾小兵在1时20分就被送到该中心急诊室。抢救持续到21日上午8时,贾小兵最终死亡。

  据了解,2001年8月,西城公安分局纪委、刑侦支队、法制处对该事件联合调查的情况为:

  1.贾小兵的死亡可能由两种原因导致,一是由于贾小兵的自伤自残行为造成(关于贾小兵用头撞墙撞地的情况,同监室21名在押人员的讯问口供均可证实);二是由于同监室人员对其进行殴打所致(同监室人员能证实此情节)。

  2.我局看守所民警不存在参与打人的问题;

  3.我局看守所民警也不存在唆使在押人员打人的问题;

  4.我局管教、看守民警存在工作中责任心不强,对在押人员在监室内打人问题未能及时发现。

  家属质疑监管不力

  2002年9月19日,西城法院对贾小兵被打致死案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韩光明等8人有期徒刑11年到15年不等。西城法院判决的事实依据是:韩光明等8名罪犯在西城看守所在押期间,在2001年7月19日10时到21日零时许,因同监室的在押人员贾小兵在监室里面有喊叫行为,影响了其他人员休息,就对他进行殴打,后导致贾小兵死亡。

  判决出来后,贾树森等死者家属仍对看守所提出质疑。“7月20日早上7点放风时,当时民警就发现贾小兵左眼有一块青肿,胳膊上也青了好几处。而在值班民警的谈话记录中,该民警还曾表示自己值班时每隔20分钟就巡视一次。”

  对于述情况,贾树森提出:“从尸检报告中可见,贾小兵有9处肋骨被打折,这9根肋骨的位置说明不可能是一次打折的。在长时间的殴打中,贾小兵不可能像正常人一样站立,他受伤的严重程度应该表现出病人的状态,但是在24小时的监管下,为什么民警不知道贾小兵病情的严重性?”

  同时,贾树森还指出,通过综合8名罪犯的讯问笔录可以看出,贾小兵在7月19日上午刚进来、下午洗澡时、下午吃饭、晚上看电视、晚上9点管教点名、10点睡觉时等至少挨了12次打。“如果民警真的是20分钟就巡视一次,怎么可能对这些打人情况发现不了呢?”

  贾树森还特别强调,“鉴定结论证实贾小兵是钝性外力作用致死,那么钝器从哪里来的呢?韩光明等人供述有捆贾小兵的情节,那么绳子和带子又是哪里来的?”

  贾树森认为,看守所在很多方面都存在问题。为此,他状告西城公安分局,并提出90余万元行政赔偿的诉讼请求。“此案不属受理范围”

  7月22日,西城法院公开审理该行政赔偿诉讼案。贾树森认为,被告单位在羁押期间给贾小兵带械具程序违法,对殴打行为不制止严重违法,在贾小兵被打致伤后没有尽到及时救治的义务。“正是由于被告单位不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及其违法行为,才导致被监管人贾小兵的被伤害和死亡,因此西城分局应承担赔偿责任。”

  面对起诉,西城公安分局认为,法院已对8名行凶罪犯判刑,贾小兵的死并不是由于民警刑讯逼供、殴打或者唆使他人殴打造成的,不属于《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至于赔偿部分,贾小兵的家属应该向行凶人提出索赔。同时,西城公安分局还提出由于贾小兵的死亡事故发生在被羁押期间,作为监管单位,西城公安分局有一定的监管不严的责任,警方已经对相关责任人作出了处分。

  11月27日,西城法院对这一行政赔偿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贾树森等人的诉讼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赔偿受案范围,因此驳回”。法院认定,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侵犯人身权情形的,受害人有取得行政赔偿的权利。但是贾小兵在刑事拘留期间被他人殴打致死,是公安机关在行使刑事侦查权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不是在行使行政职权时造成的后果。

  对此,贾树森表示,“要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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