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拢警察作“保护伞” 罪行写满34页判决书 原县公安局副局长和原市刑警大队中队长同庭受判 昨日,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四楼审判大庭里国徽高悬,庭内一片肃静,随着审判长的一声口令,18名法警将吴英、高来友、姚多军等九名犯罪嫌疑人押上法庭。该院对轰动一时的盘锦“8·29”案中以吴英为首的黑社会团伙中的九名被告人进行了公开宣判。案犯中还包括原盘锦市盘山县公安局副局长冯力军、原盘锦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中队长王峰。 非法聚敛钱财 寻衅滋事 被告人吴英,男,今年30岁,是盘锦市双台子区个体业主。他最先发迹是在1998年到1999年与别人合伙经营“英全娱乐城”并单独非法经营“英迪吧”时。有了钱和“名气”,之后,吴英开始网罗社会上闲散人员。2000年初,以吴英为领导者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已逐步形成,在该组织中以常乐为军师、大管家,马亮、姚多军、王野为司机兼保镖。其中姚多军、王野、赵龙、曹贵川与韩庆云、孔令宏、孟祥贵、阚丽(上述四人另案处理)为一般组织成员。在组织中,吴英根据每个人的分工和贡献大小,定期或不定期地为组织成员开支或给予钱物。据公安机关查明,2000年以来,该组织在盘锦地区经营了炼油厂、储油厂、清污工程等,从中获取高额利润,以维持该组织的运行。吴英仅固定资产就达人民币230余万元。 2001年3月6日19时许,被告人吴英等人在盘山县一家歌厅因小姐来得太慢而与该厅服务人员发生争吵,吴英用枪将该服务人员打伤后,换一家歌厅继续玩乐。还是因为小姐问题他们再次与保安人员发生争执,随后,被告人吴英生气地再换一家。当时歌厅楼下“放哨”的被告人高来友见门外突然开来一辆出租车,误以为是前一家歌厅“追杀”他们的,竟伙同被告人姚多军向车中两名乘客开枪,导致范某无辜死亡、其朋友重伤的严重后果。 非法买卖枪支 拉“保护伞” 在四处横行的同时,该组织还利用臭名昭著的大名肆无忌惮地进行非法的枪支交易,并非法持有枪支,他们为了使自己的罪恶活动更加有保障,又通过贿赂等手段引诱国家工作人员为其提供非法保护。 2001年4月,被告人高来友因为非法持有猎枪被兴隆台派出所抓获,吴英找到任盘锦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中队长的王峰“帮忙”。后来,被告人王峰当“担保人”为高来友疏通关系,用吴英的2万元将高保了出来。就这样,王峰成了吴英的朋友。不久,吴英等6被告人持枪欲与另一涉黑团伙“火拼”时被抓获,王峰再次充当了“说客”的角色,通过民警许彬(另案处理)花10万元人民币把吴英等人救了出来。而从沈阳学习归来的盘山县原公安局副局长冯力军得知此事不妥,却没有追诉,致使吴英等人逍遥法外。现法院已查明,被告人冯力军收受了吴英奉上的财物。 判决长达34页 罪名众多 此案光是判决书就长达34页,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则多达13项,可见该犯罪团伙的确恶行累累。 法院依法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吴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犯伪造企业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被告人高来友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姚多军犯故意杀人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被告人马亮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王野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被告人曹贵川犯盗窃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赵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零3个月。 而被告人冯力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被告人王峰犯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被告人吴英当庭表示不上诉。 卢长生 本报记者 吴丹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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