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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德问题不容忽视

NEWS.SOHU.COM  2003年12月03日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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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肖山

  “近年来,中国艾滋病感染人数以每年30%的速度递增,至2002年底已突破100万人。”在12月1日世界第16个艾滋病日,这则赫然出现的消息让无数人吃惊。但比这个消息更令人震撼的则是《新京报》当天关于艾滋病人手术问题的长篇调查报道。

  报道说,在北京、广州等地方,艾滋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屡遭手术难的困扰。在很多医院,医护人员一听说患者是艾滋病人就退避三舍,一个乡村诊所都能做的小手术,也被不少大医院拒之门外。曾经三次给艾滋病人主刀手术的北京佑安医院外科主任徐光勋说,在艾滋病人手术问题上,“国内已经形成了恶性循环,医护人员越是怕做艾滋病手术,就越是无法认知艾滋病,越是不了解艾滋病,就越是怕做艾滋病手术。”事实上,医务人员对艾滋病人的歧视反过来还影响社会,造成歧视艾滋病人的另一种恶性循环。

  对于普通人误会甚至歧视艾滋病人,我从某种意义上还表示理解,因为每个人都有不受惊吓地安宁生活的权利。在有关艾滋病的知识尚未普及的今天,民众对艾滋病的恐慌,是人类抵御危险的天性反应,这一现象只有通过普及科学知识并形成良好社会氛围才可能得到消除。

  但对于医院和医生拒绝艾滋病人的手术,无论其出于什么样的心理,也无论其是否了解艾滋病常识,这样的行为都值得谴责,因为这样做违背了医生起码的职业道德。

  “救死扶伤”是医疗机构和医护工作者的天职,作为负有特定职责者,医护人员和军人、消防员等职业者一样,在遵守普通的人类道德的同时,还应当遵守本身的职业道德。

  救死扶伤的要义之一,就是医护人员必须运用自己的知识、技能,挽救病人和伤员于死亡和伤痛的危险之中。在这一过程中,医护人员可能面临被病毒感染的危险,但是,职业道德要求医护人员克服畏惧心理,坦然面对这一危险。这个道理就如同军人打仗时必定冒着中弹负伤甚至牺牲的危险、消防员救火时必定面临被烧伤甚至烧死的危险一样。从某种意义上讲,能不能置危险于度外,是衡量一个医护工作者职业操守的最基本准则。

  历史上,白求恩大夫以自己的生命为医护人员实践崇高使命作出了榜样,而在SARS肆虐期间,广州、北京等地的医护人员勇敢面对危险挺身而上舍生救死的壮举,更为医护工作者树立了楷模。

  现实中,虽然多数医护工作者不忘使命,遵守职业道德,但毋庸讳言,部分(而不是少数)医护工作人员违背职业道德,逃避职业责任的行为并不鲜见。仍以抗SARS斗争为例,据我了解,一些医院借医院封闭缺乏监督之机,消极对待病人,比如不进病房查体温,不敢接近病人,等等。

  上述行为和少数医院、医护人员拒绝为艾滋病人实施手术的行为一样,从表面上看是对自身安全的防护,实质上就是彻底违背职业道德,逃避职业责任的恶劣行径。

  也许有人会辩解说,爱惜生命是人的天性,基于对艾滋病毒的恐惧,医护人员不自觉地拒绝实施手术。这样的道理对普通人来说已经足够,但对于医护人员来说完全不能成立。因为,医护工作不只是一种谋生的手段,更是一种社会责任的体现。“要么战斗,要么离开”,这句古老的格言,对于一个选择医护工作的人来说非常恰当。

  诚如徐光勋大夫所言,在艾滋病问题上,医护人员逃避责任,不仅造成病人不能得到正当救治,更严重的危害在于形成了恶性循环。一次手术的逃避,受到伤害的不只是一个人,而是全社会。

  在约束特定职业者的职业道德问题上,我国已经有相关的法律和制度规制。以《律师法》为例,该法第29条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除非委托事项违法或者委托人利用律师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隐瞒事实。

  这种规定,实际上是以法律强制形式规定特定职业群体的职业道德问题。虽然律师辩护工作的人身危险性不如医护工作,但从职业道德这个方面来说,本质上是一致的。

  当前,我国职业道德建设尚出于发展阶段。结合一些国家的经验看,特定职业群体的职业道德,必须通过法律强制规定上升为职业准则,并以职业准入制度作为落实的措施。具体说来,如果职业者违背法定职业准则,则可被禁止执业。这种办法,实际也符合特定职业道德的要求,那就是——

  一旦你选择了某种职业,就意味着放弃某些权利。要么从事这个执业,要么退出。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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