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12月2日《新京报》报道,博士后贾方钧今年2月17日23时许骑自行车经过上海市漕溪北路时,因未带身份证,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徐家汇警署的警员带至警署留置盘问,至次日9时许才获释。后贾方钧向徐汇区法院提起上诉。12月1日,徐汇区法院判决原告贾方钧胜诉,认定被告徐家汇警署对原告的留置盘问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当然,如果徐家汇警署不上诉,博士后状告警署一案可以说画上了句号。但是,对于这一事件,我认为,还远远没有结束,至少,还有两个方面的工作需要去做。 首先,相关责任人员应该受到责任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48条规定,警察有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现在,既然法院已经认定徐家汇警署留置盘问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那么相关责任人员就应该受到应有的处分。 其次,博士后应该获得国家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3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或者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50条也规定,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现在,既然博士后已经提出了国家赔偿,这个国家赔偿就应该落到实处。 在现代社会,公民权利是至高无上的。当公民的权利受到了损害,其理当获得相应的“补偿”。而国家赔偿以及对相关人员责任追究的落实,一方面可以看作是对受到损害的公民权利的“补偿”和告慰;另一方面有助于在全社会,特别是在公权力机关和公权力人员中树立和形成敬畏公民权利的意识。 在没有违法和作案嫌疑的公民不受公权力侵扰这一点上,博士后状告警署事件可以说具有“标本”意义和“示范”意义。所以,我们有理由将这个事件放大来解读。毋庸置疑,其中的国家赔偿和责任追究的落实,将会使这个“标本”意义和“示范”意义趋于完整。 (作者 周平)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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