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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投法”是蓝绿较量的产物

NEWS.SOHU.COM  2003年12月04日10:01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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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月二十七日晚,在台湾岛内剧烈的争议和各界密切的关注中,“立法院”三读通过了“公投法”。新出炉的“公投法”是岛内各政党相互较量的产物。各界最为关注的第二条公投适用范围条款最终排除了蔡同荣版、民进党版、“台联党”版中有关“变更国号、国旗、国歌、领土”、“制宪”的内容。

  应当承认,民进党在表决过程中表现了一定的自制,特别是针对蔡同荣版与“台联党”版的露骨的“台独公投”条款均投了弃权票,使两岸围绕“统独公投”条款而产生的危机得以一定程度的缓和。另一方面,在表决过程中,泛蓝阵营出现了明显的“放水”行为,针对民进党的“防御性公投”条款,国亲两党均开放投票,客观上护送了“防御性公投”条款的过关。国民党的策略主要是为了防备民进党的“行政院”提出复议案,但是所谓的“防御性公投”,将矛头直接指向统一进程,将“统独公投”的发动权操之于“总统”,将台湾二千三百万民众的命运交由个人操纵,为任凭个人意志掌握台湾民众身家性命和对抗统一提供法源依据。“公投法”虽然是一项程序法,但由于“防御性公投”条款的存在而成为台湾当局对抗统一的政治工具。

  然而,相对于公然的、不设防的、积极的“台独、制宪公投”,“立法院”通过的国亲两党版本相对排除了“统独公投”的现实可能性,当然并没有绝对排除“统独公投”,但一定程度上使“公投法”的安全系数升高。第一,修改“国号、国旗、国土范围”等议题被纳入由“立法院”提出的“修宪案覆决”的范畴,“立法院”的“修宪”程序门槛较高,而且必须有各政党的共识;第二,“行政院”被排除举办“咨询性公投”的可能,甚至通过了相关的刑罚条款;第三,其它重大政策的“公投”必须经过各政党比例代表组成的“公投审议委员会”审议决定;第四,“防御性公投”是消极性条款,必须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

  岛内蓝绿阵营的各主要政党把“公投立法”当作选举议题。民进党虽然在“公投制宪”问题上疯狂地玩“政治飚车”,但仍留有一定的余地,对于“变更国号、国旗、国歌和国土”问题加以节制,避免了两岸不必要的摊牌,但却以有前提的防御性条款,作为反制统一的武器。国亲两党则不愿背负反民主、反改革的名声,从“公投立法”的剎车器转变了推动者,争夺政治议题的主导权。

  公民投票作为直接民主的形式,是代议制的补充,但是台湾极少数顽固“台独”分子却利用台湾民众追求民主、自由权利的愿望,扭曲台湾民众要求当家作主的心态,把“公民投票”与“台独”挂钩,把“防御性公投”当作对抗统一的政治工具。虽然具有一定限制的“公投法”在台湾“立法院”三读通过,代表岛内分裂主义的鼓噪告一段落,但是有关“公投”的争议没有结束。岛内“台独”势力仍不满足,有可能由行政机关出面提出复议案,也有可能在“公投法”生效之后随时提出修正条款,把“台独”和“制宪公投”内容塞进“公投法”。“公投法”出炉后,“公投”这匹烈马是否能听从骑马人的驾驭,岛内外社会各界拭目以待。(厦门大学台湾研究所副研究员/张文生)(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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