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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为受虐儿童设救助机构

NEWS.SOHU.COM  2003年12月04日03:32  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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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晨报讯(首席记者崔红)昨天,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进行二次审议,“如何增强条例可操作性”成为委员们讨论的焦点。

  在审议过程中,史际春委员提出,《条例(修改稿)》规定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发布、传播有害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但是如何切实制止这种行为,是一个全球性问题。这条规定没提出具体的可行方案,其可操作性有待商榷。

  蓝天柱委员说,法规规定“不得在中小学校门前200米半径内设置台球、电子游戏机营业点”,但台球是一项高雅的体育项目,不应与游戏机并论。孙毓敏委员则说:“其实不少学校附近的台球厅是具有赌博性质的,会让孩子们进行‘押宝’等不良游戏,而不再是体育比赛中的‘台球’了。”

  《条例(修改稿)》规定,禁止学校、教师违反国家规定向学生收取费用和以罚款手段惩处违反校规的学生。有委员提出,对这条规定应增加处罚力度。为此,草案修改稿中规定,出现这类现象,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修改稿特别做出了对未成年人的两项特殊保护规定:一是市政府设立未成年人紧急救助机构,对因受虐待或者其他家庭问题需要帮助的未成年人提供救助。二是对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救助,在救助场所内应当与流浪乞讨的成年人分开救助,同时提供心理辅导、短期教育,进行不良行为矫治,并在监护人的带领下可以离开救助场所。

  该条例将于明天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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