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日前,一辆自行车在浦东城郊结合处穿越马路时,被一辆小客车撞倒,自行车主人当即被撞昏在地,被送到医院躺了67天。 经鉴定,伤者郑某精神伤残十级,需休息4个月、护理2个月、营养1个月;肢体伤残十级,需休息4至5个月、护理1至2个月、营养1至2个月。事发后,肇事车辆单位除支付了3万余元医疗费和3000元生活费外,没再支付过钱款。协商无果,郑某向法律援助中心求助,李国平律师接受此案,并于今年6月将肇事方告上法院,要求对方赔偿继续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等6.6万余元。 庭审中,肇事方认为,由于无法认定郑某是推车还是骑车过横道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他们愿承担医疗、护理、营养、误工等费用的一半,这一半费用还应扣除已支付的3.3万余元。 郑某的律师则指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如能够证明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对方可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没证据证明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肇事方应承担民事责任。现在,肇事单位拿不出证明这起交通事故系郑某造成的证据,所以肇事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律师的观点被法官接受。休庭时法官表示让肇事方再支付3万元,以调解结案。郑某同意这个方案,肇事方却不接受调解,愿意接受判决。日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肇事单位赔偿郑某各种费用7万余元,扣除已支付的3万余元外,剩余的4.1万余元在判决生效后的10天内付清。 (记者黄继抗)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