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福州12月5日电 记者蔡小伟报道: 福建省政府12月4日决定,对闽侯县“8·26”爆炸刑事案件和“7·31”重大烟花爆炸事故、厦门湖里区“8·9”重大建筑施工伤亡事故、南平市“7·14”特大交通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员,分别作出行政处分。 经调查,闽侯县“8·26”爆炸刑事案件造成21人死亡,31人受伤,这是一起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的刑事案件,主要犯罪嫌疑人已归案。“7·31”重大烟花爆炸事故造成6人死亡,36人受伤,是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按有关规定,对上述两案相关责任人分别作出如下处分:福州市委常委、公安局局长牛纪刚行政警告处分;闽侯县县长陈和行政记大过处分;福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支队长吴香基行政记大过处分;福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枪爆科科长周玉飞行政撤职处分;闽侯县公安局局长陈红卫行政撤职处分;闽侯县乡镇企业局局长林良穗行政撤职处分;荆溪镇镇长林江南行政撤职处分;上街镇镇长林梓金行政撤职处分;涉嫌犯罪已被逮捕的闽侯县公安局原副局长翁林开除公职处分;闽侯县荆溪公安派出所所长林长钿行政撤职处分;闽侯县上街公安派出所所长王金秋行政撤职处分。同时,建议按法定程序罢免赵民光的闽侯县上街镇沙堤村村委会委员一职。 转自搜狐
|